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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腐制度构建视阈下网络曝光伦理及其治理

2018-02-11李晓红夏欣阳张雅萍

关键词:网络空间网民腐败

李晓红, 吴 阳, 夏欣阳, 张雅萍

(华东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13)

网络揭露腐败行为常常是网络反腐的导火索,有了网络揭露腐败行为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反腐,因此,网络曝光是网络反腐的首要环节。网络曝光为反腐提供了腐败行为的重要信息,公民通过掌握话语权和主动权,反腐机构来对腐败问题进行调查与处理,在网络反腐中充当了关键角色,没有对腐败信息的揭露也就无所谓网络反腐。“网络反腐”一词之所以为大众所关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对腐败行为的网络曝光。所以,网络反腐制度构建首要环节就是对网络曝光腐败行为的“当”与“不当”进行伦理探究,为反腐败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促进政府反腐决策的科学制定和反腐败成效的取得,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网络反腐制度构建与反腐败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反腐制度构建视阈下网络曝光的伦理价值

网络反腐制度构建本身具有伦理价值,网络反腐派生出来的伦理问题,只能在网络反腐规制中得到解决。网络曝光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反腐方式,这种方式作为网络反腐制度构建的重要一环,官方、网民和学界对此看法不一,甚至存在许多法律、伦理问题。与传统反腐方式相比较,网络曝光凸显了其在反腐中的伦理价值。

1.网络曝光的反腐方式是网民自由、自主和自愿意志的充分表达,网民反腐冲破某些外界因素约束与干扰,体现了公民追求自由伦理价值

自由在伦理价值中无疑占有重要地位,英国哲学家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提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1]。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就是活动不被别人干扰的自由;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就是个人自己做自己的主人的自由。网络曝光的隐匿性使得举报者与曝光者更容易实现有效自我保护,有“免于”遭受他人报复的自由,这就使得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变得不被打扰而更加自由,不必像传统的书面举报那样担心会被腐败分子知晓身份而遭到打击报复,人身安全系数相对来说有较大提高。网络曝光没有谁“教”与“指使”应该怎么样,是自己的自由意志使然。在网络上曝光,自由意志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张扬,充分体现网民在自主自愿意志下不被他人干扰地行动、“去做”的自由,网络反腐追求自由伦理价值无论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都比传统反腐方式更易实现。

2.网络曝光的反腐方式是在打一场全民参与的“人民战争”,网民与官员成为平等的网络主体,体现了公民追求平等伦理价值

官员腐败行为反映的是公民间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对称。官员利用手中的特权地位,掌握大量资源处置的支配权,而且资源如何处置一般老百姓不知情,不能获得正确的腐败信息,这方面始终处于弱势。那么,公民监督成为一句空话,公民对腐败现象漠不关心,官员腐败的风险成本很小,腐败现象十分猖獗。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种获取信息的不平等性,公民利用网络平台曝光和举报,发起“人肉搜索”,使腐败线索在网络中进行舆论发酵,不仅使公民平等地获得信息,而且使公民平等地参与反腐败行为之中,使腐败分子惧怕网络,提高了腐败分子腐败的风险成本,降低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一个对腐败行为持零容忍态度的社会,腐败行为被举报与曝光的可能性就大,腐败被发现的可能性就高。网络社会的网络公民人人都参与反腐体现了平等的伦理价值。

3.网络曝光的反腐方式是对潜在腐败分子的强大震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腐败产生的效果,体现了预防伦理价值

网络曝光这种网络反腐方式与传统的反腐相比,公众知晓面广、传播速度快、查处效率高,经过媒介发酵,舆论影响力大,甚至产生轰动效应。传统的公民举报只限于被举报人与纪检或者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网络曝光是被曝光人与整个社会舆论的关系,因此,被曝光者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和社会震慑力,网络是腐败官员的“死敌”。“天价香烟”周久耕、“房叔”蔡彬、“表哥”杨达才等案例,对腐败者本人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对可能腐败者来说起到了震慑阻吓的作用。袁锋认为:“一系列网民发动、媒体参与、政府介入的网络反腐事件,将一桩桩‘贴案’办成了铁案,即使由网民通过网络媒体‘爆料’的腐败案件没有得到应有的查处,也会使腐败者声誉大跌,政治仕途受到影响,同时,对潜在的腐败官员产生震慑作用。”[2]这种震慑作用既是对腐败者一种警示,也是对腐败者一种教育,挽救了一批领导干部,因而,对防止腐败产生具有预防作用,体现了预防伦理价值。

4.网络曝光的反腐方式使反腐“话语权”不再局限于社会精英,普通网民都可对腐败行为发声,体现社会正义伦理价值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互联网用户国家,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CNNIC报告: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1.7%。[3]与西方网民较多关关注日常生活不同,中国网民不仅关注时事政治,而且在网上表达社会政治现象愿望强烈。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中国公民“话语权”的行使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网民参与问政的热情从来也没有像今天这样高涨,广大网民追求社会正义的伦理价值得到了空前的释放。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各自实现的社会理想和核心价值,任何不公正的社会生活秩序安排和缺乏基本公正的社会制度都无法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正义”是伦理核心价值也有其深刻的社会现实依据。网络问政、网民参与反腐,反腐的门槛降低了,一般网民皆可以参加反腐,可谓“草根反腐”,因而,网络反腐为广大网民所钟爱。也正是因为如此,反腐不再是“精英们”的专利,普通民众也有反腐的“话语权”。反腐话语权的转变,使得传统反腐的举报不再变成转了一圈又转到腐败者手中“体内循环”、“暗箱操作”的尴尬,体现了全社会广泛追求社会正义伦理价值。

二、反腐制度构建视阈下网络曝光的伦理学分析

如果仅仅把网络反腐看成网络举报,那么,这种网络反腐与传统的上访、写举报信等方式没有多少实质上的区别,只是技术上更加先进而已。网络反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侧重的是网络公开举报,即网络曝光。这种方式的举报,内容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网舆监督强,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效率高。然而,网络曝光的反腐方式与网络举报的反腐方式相比,虽然有积极的伦理价值,但也存在很大的负效能,在诸多方面存在伦理困境与伦理问题。

1.从后果论的角度来看网络曝光

后果论是“指行为的对错或正确与否仅取决于行动的后果或效果。”[4]60就人的行为后果而言,分为“有道德意义”的后果和“非道德意义”的后果,所谓“有道德意义”是指行为的后果本身直接具有道德意义,如善、正直、义举等,这类行为本身可直接用道德概念词语来表达。所谓“非道德意义”是指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用自然性质的语言来表述,如“欲望的满足”只是事实叙述,不存在价值判断,无所谓好与坏。

网络举报是通过反腐机构设立的网络反腐举报平台向反腐机构提供腐败案件的线索和信息,无论是善意的举报还是带有某种个人利益动机的举报都无可厚非。这种举报打破了传统意义上成本较高的上访的举报方式,体现了公民低成本参与网络反腐的自由和民主权利,都是正义的化身。当然,我们提倡善意的举报,反对无中生有的、打击报复的举报,这就要从义务论的角度来分析。网络曝光则不同,虽然说曝光者是为了倒逼反腐机构的反腐,但是,把腐败的线索和信息不是通过某种正规渠道举报,而是曝光晒在网上,会产生了伤害他人甚至影响、干扰反腐机构对腐败的查处,因而是不可取的也是不道德的。对网络反腐中的网络曝光要持谨慎态度,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具有不可逆的扩散性。一旦网曝虚假信息,将会对当事人产生长久影响及伤害。只有曝光了以后被反腐机构调查证实存在腐败的行为才是具有伦理意义。坊间热议的“不雅视频截图”网络曝光后被查证实具有腐败行为,从后果论来说,是网络反腐的正义之举,但在被证实之前曝光“不雅视频截图”则是侵犯了他人的个人隐私权。

2.从义务论的角度来看网络曝光

义务论是非后果论,“义务论伦理学主张行为的对错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或效果,而由行为本身的性质决定,行为的性质则取决于行为的动机;或者说是动机的好坏决定行为的好坏。”[4]60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大小、正负,行为的对错,不在于这一行为所促进的世界事态的改变。这里的动机是一种权威性的规定,一种行为应当服从的规则或命令。义务论是人的行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它的特点是强调道德的自律,从道德主体的内部世界寻找道德的约束力和推动力。

首先,网络举报只要是善意的都是“当”的行为,都有积极伦理意义;恶意的举报毫无疑问是不道德的。因此,在这里就存在一个难以区分是“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说来,传统意义上的上访举报或者实名信举报,由于碍于举报人“在场”以及举报人坚定的决心与意志,应该说无中生有、恶意举报出现的几率较小。但是,网络匿名举报由于举报人的“不在场”且不承担举报后果的责任,举报成本和门槛较低,因而较易产生这种恶意举报行为。

其次,即使是为了倒逼反腐机构反腐的善意网络曝光也不值得提倡,因为这种网络曝光违背了制度反腐的“普遍道德律令”,这种网络曝光反腐方式并没有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也就是说,网络曝光者并没有不受外在的利益的影响和约束按照自己的善良意志行事。官员的腐败与否不是由某个人“曝光”腐败信息说了算,而是由反腐机构的侦查为准。反腐必须依法进行,对于官员腐败问题,应该通过党的纪律手段和国家法律手段来解决。即便是官员,他仍然拥有公民的个人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为某个人或网络媒体披露了某些信息,想当然臆断为腐败,而是应该通过党的纪律机关对其腐败信息进行调查取证,涉嫌违法的提请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企图以曝光他人隐私、打击报复、搞臭对方等违背善良意志的网络行为都是有违伦理道德。

3.从契约论的角度来看网络曝光

契约论是从利害攸关的人权观点看待道德问题,用权利论分析的方法诠释道德观。这种观点与结果论相反,对于赞同契约论的观点的人来说,行为的后果与道德无关。即使是行为的后果能给社会带来最大化的利益,但侵犯了人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不道德的。根据这种观点,契约论的伦理学方法主要关注把尊重个人法律、道德和契约权利作为公正和平等的基础,人们在这个基础上达成的契约、约定,是人们行动所依据的道德和政治原则。但是,契约论也有一个缺陷:由于契约的签订以当事人理性判断能力为前提,因此,无理性判断力者或者不能到场签订契约的人,就难以赢得与契约签订的参与者同等的权益保障与道德顾及。

在当今网络时代,网络举报与网络曝光是正当合理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尤其是反腐的言论自由权利不能被剥夺,即使网络举报与网络曝光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也是正义合理的道德之举。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人们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同意”共识,所有的道德原则必须得到立约者的全体成员或者代表的同意才具有合法性。

首先,每个人对网络曝光的反腐方式看法不一,难以达成网络反腐的“共识”。站在官员的立场上来看,网络曝光容易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对腐败者“打草惊蛇”,腐败者形成串供、同盟,不利反腐,应采取体制内的反腐方式;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来看,网络反腐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草根百姓拥有反腐的话语权;对学者而言,他们的认识是网络曝光对反腐有积极意义,同时认为网络曝光也有其局限性、负面性。其次,网民个人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有限,难以扳倒腐败者。大部分网络反腐都是平民草根,信息的不平等决定了网络反腐总是披露表面没有切中要害。第三,还有很多普通百姓没有掌握网络技术,尤其是西部地区和偏远地区网络的覆盖率和使用率并不高,网络曝光反腐方式离他们还很远。

尽管如此,全党上下对反腐基本形成“零容忍”的共识,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党员干部心中必须遵循的契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彰显了中央从严治吏、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

4.从责任论的角度来看网络曝光

责任论是“在对责任主体行为的目的、后果、手段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伦理考量的基础上,对当代的责任关系、责任归因、责任原则及责任目标等进行整体伦理分析和研究的理论范畴”。[5]4责任伦理是一种责任形态,是具有前瞻性、自律性、关护性和整体性的责任,是一种责任理念和价值诉求;责任伦理又是一种对科技进步的哲学反思、社会腐败现象的伦理追问、人类未来趋势的忧患思索,体现的是一种伦理诉求。

网络技术在给予每个网民巨大自由的同时,并没有为我们指明前进的方向,这是自由的“极致”,却也是自由的“隐患”。利用网络曝光这种揭露腐败的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案也不鲜见,利用网络曝光这种揭露腐败的方式进行中伤、诽谤、造谣生事的案例时有出现。这是因为网络空间中的自由是非理性的,这为人性潜意识中的蠢蠢欲动的攻击本能和破坏倾向找到了致命的“借口”。网络举报与曝光相比就不同,网络举报是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的理性举报,需要举报者审慎而为,组织举报材料,有理有据揭露腐败,从一定意义上说是负责人的有担当的行为,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举报者追求内心的一时快感或不负责任的恶意报复。

网络曝光的自由并非随心所欲、蠢蠢欲动,而是一种负有重大责任的自由选择。“人,由于命定是自由的,把整个世界的重量担在肩上,他对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本身是有责任的。”[6]缺乏责任意识网络曝光的后果就是公民的自由得不到保证,公民的权益都面临受到侵犯的可能。网络社会的责任伦理要求网络行为主体审慎地选择道德行为,履行道德义务,同时必须对自身行为有所限制,不能破坏网络社会的秩序和妨碍他人的自由,并为自身行为后果主动承担责任,这不仅不是对网络自由的破坏,而恰恰是对网络自由的一种维护。因此,对于网络曝光责任感的要求本身就包含于全面正确地理解网络曝光自由之中,真正的网络曝光自由必须承担相应的网络曝光过程责任和网络曝光事后责任。

5.从美德论的角度来看网络曝光

美德论与功利论、道义论一样,都是道德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功利论、道义论着眼于行为或原则的善恶上,而美德论着眼于那些履行行为的、具有动机的、遵循原则的行为者上,即道德主体上。功利论、道义论解决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美德论解决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性质的人的问题。[7]

美德论着眼于道德主体的品性,把人的道德素质放在研究的中心位置,对于提高公民的网络道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网络曝光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曝光主体的道德自律和道德责任感,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论属于美德论范畴,行事考虑责任就是具有了责任的品性与美德。我们可以关注网民上网进行的曝光行为,但是,关注这一曝光行为本身是问题的一方面,重要的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一曝光行为。我们也可以关注网民上网的曝光动机,但是,曝光动机本身是一方面,重要的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一曝光动机,只有针对为什么产生这一曝光动机和为什么产生这一曝光行为进行考察,才能深入探寻网络曝光的伦理问题。

雷政富不雅视频曝光引发的多重争论当中,揭发者“纪许光是真英雄还是伪小人”的问题。坊间认为纪许光与第一提供者抢功、以及他借此事博出位等是否影响消息来源及反腐的正当性?我们认为,只要纪许光并未在资料上造假,就不影响资料本身的真实性,自然也就没有所谓反腐过程的“程序正义”问题,更不影响所谓该事件“反腐”的正当性。因为纪委、检察院只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所以,从美德论的角度来看纪许光网络曝光行为,纪许光持有正义的品德进行了网络曝光是正义之举,不影响他行为的伦理性。至于是为了所谓的“抢功”、“博出位”的动机,都无关他网络曝光的伦理性,因为美德论不看功利与动机这一行为。

司法实践中“污点证人”制度有利于有效收集犯罪者的证据,节省破案成本,美国等西方国家都采用,只是使用时特别谨慎。以污点证人为例想要说明的是,检举犯罪者的个人品德与惩办犯罪的正义性并无逻辑关联。纪许光就算是想借机炒作,有沽名钓誉之嫌,这些方面只是行为动机问题,根本不影响反腐的正义性。如果相信纪许光是一个有品德的人,那么,纪许光曝光雷政富不雅视频就是揭露腐败的正义行为。如果不信任纪许光的品性,那么,纪许光做出了曝光雷政富不雅视频的结果也不具有正义性。从美德论的角度来看,曝光者的品德对整个网络空间秩序具有正面的、积极的伦理意义。但是,从曝光者的品德来看待曝光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比较困难,因为,有德的人也会作出缺德的事情。美德论是在曝光者实施曝光行为之前就已经在他的思想中权衡了是否道德的问题。

三、反腐制度构建视阈下网络曝光伦理治理

伦理治理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把国家政府、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联系起来,发挥多元主体能动作用,相互协调,多种路径共同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8]网络曝光伦理治理就是发挥多元主体政府“作为”、网络运营商有“为”、网民个人“修为”的能动作用,相互协调,多种路径共同解决网络曝光带来的伦理问题,顺利推进网络反腐,为网络反腐制度设计体现伦理要求指明了正确方向。

1.政府主体在网络曝光伦理治理中要有“作为”,划清网络社会法律责任,追究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责任,承担起维护网络健康发展的法律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9]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10]在十九大报告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中再次提到:“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11]。政府没有权力禁止网民和网络运营商进行网络曝光,但是,有权力要求网民和网络运营商网络曝光行为“正当”、“合法”。政府主体主要还是制定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引导、规范网民或网络经营者网络空间的网络行为,为广大网民网络曝光揭露腐败信息撑起保护伞。

首先,区分网络空间中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划清网络社会法律责任,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在传统现实空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线相对较为清晰,而在网络空间,打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界线,造成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交叉重叠,私人领域公共化明显。要解决网络曝光的伦理困境,政府必须正确区分网络空间中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要让网民知道哪些是要担责哪些可以免责。尽管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公众的话语却是实在的、具体的,在网络空间,除了不被允许进入的领域,网络上基本都是谁都能进入的开放的公共领域。虽然因“不雅视频截图”的官员已经落马,但落马前在公共领域的网上发“不雅视频截图”者,明显侵犯了他的人格权。在公共网络空间曝光他人的房产信息,也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网络社会中,曝光者的曝光行为也应当纳入社会责任之中规制,在网络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逐步融合的今天,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线,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于曝光者担当起社会责任有十分重要法律和伦理意义。

其次,健全网络行为主体责任追究制,追究对他人造成重大伤害的责任,增加网络曝光行为成本。

划清了网络空间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络空间的责任主体,就需要对网络行为主体进行问责,问责就必须追究责任,问责与追责二者之间是相互的。在现实生活中,责任的追究相对来说比网络空间容易,什么情况下进行批评教育,什么情况下进行调离、撤职,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网络空间,即使是网络主体散布虚假、未经证实的信息,恶意炒作,侵犯他人隐私,散布谣言,网络暴力等行为,由于网络的隐匿性特点,这些网络行为的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难以区分,责任边界难以拿捏,更谈不上责任追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几种网络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12]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比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就可判刑;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比如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等等,这些都是对追责有益的尝试与实践。只有对曝光者曝光行为追责,提高曝光者的曝光成本,才能有效约束曝光者任意曝光的行为。

第三,保障实名曝光者人身安全免受侵害,承担起维护网络反腐健康发展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曝光人的安全保护是以“事后”刑罚惩罚阶段进行维权而不是“事先”保护,保护应该是“事前”预防性的免遭伤害,这就导致了曝光人的人身安全没有得到全面有效保护。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曝光行为进行约束,对曝光行为进行激励的同时必须对曝光人人身安全进行切实有效保护,用法律法规为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的网络反腐撑起“保护伞”。我国在反腐过程中鼓励、提倡对腐败线索实名举报,不鼓励对腐败信息匿名曝光。实名举报对于举报者来说是勇于承担责任的表现,从法律角度来说应予以保护;匿名曝光责任主体缺失,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很难给予有效保护。但是,对于实名曝光举报来说,存在曝光者信息公开遭被举报人报复的问题,就需要对实名曝光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出台并规范网络曝光举报条例,出台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网络曝光办法,以制度甚至法律手段有效保护网络曝光举报的人身安全。据报道,网友论坛上跟贴举报违规警车却被警方数次传唤调查,一家三口被带走,短短两周被询问调查6次,做笔录7次,被检查了两台电脑里所有的信息资料。[13]如果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这样的事件不可避免会再发生,也不可避免地会打击网民希望通过网络反腐的积极性,再次堵塞这一新兴的反腐途径。只有建立切实可行完善的保护曝光者的法律法规,才能排除曝光者的后顾之忧。

2.运营商主体在网络曝光伦理治理中要有“行为”,搭建监管机制,设立网络传播“把关人”制度,切实履行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义务

网民更愿意选择网络曝光这种方式进行反腐,主要是因为网络曝光能产生强大的网络舆论,网络舆论的持续发酵便会引起反腐机构的高度重视,倒逼有关部门出手反腐。既然这种方式已然成为一种趋势,那么,网络运营商在网络曝光伦理治理中也应有所为。要建立并完善网络举报、曝光平台,建立平台信息受理、收集、处置与回应机制,搭建网络后台监管机制,充当好“把关人”角色。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网络反腐的积极功能,彰显网络反腐的伦理价值,才能不流于“运动反腐”的尴尬,才能保持网络反腐的高压常态。

首先,搭建有效的网络后台监管机制。网络曝光必须在网络道德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道德缺乏约束力。另外“道德不仅仅是一个机械地遵守道德规则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面临各种各样的生活困境来作出选择和决定的问题”[14],所以道德的执行不具有社会强制力,而是依靠每个公民自觉自律自爱的素质要求来维系,“尽管我们承认有道德上的‘应该’或者道德责任这样东西,也不能不承认,人们并不经常做自己所应该做的事情”[15],因此,必须实施网络后台监管机制,提倡实行“有限”实名制,打造在网络空间勇于担当的网络生活。对于网民正常的网络行为,如搜索资料、学习交流、浏览网站网页、使用即时通讯工具、下载网络资源等,不必作任何限制;对于撰写微博、博客、发表网络评论等网络行为,必须保证前台的匿名性;对利用微博、博客、BBS、论坛等网络曝光揭露腐败信息行为,实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制。

其次,设立网络传播“把关人”制度。美国传播学奠基人之一库尔特·卢因提出“把关人”概念,他认为“信息的传播网络中遍布了‘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内容才能进入传播渠道”。[16]一个专业的媒体如果对信息不加鉴别地采用,就会使自己站点的内容鱼龙混杂,同时也会使自己的信誉度下降。毕竟互联网不是万能的,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如贝特朗所说,“每一个人都可以联通互联网,这可是非常棒的新闻平民化。但是,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倾倒垃圾”[17],所以,虚假信息的泛滥、居心叵测的背后操作以及信息的不对称等造成的网络谣言也会使网络舆论监督走向反面,这就要求设立网络传播“把关人”制度。网络把关人不仅需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要重视把握和引导舆论走向,提高网站识别、管理、惩戒网络反腐中曝光的能力和水平。除了网民对在BBS、微博、微信曝光的言论负责,对造谣、诽谤、侮辱、人肉搜索个人隐私等侵权曝光行为,网络经营商有义务立即删除此类信息,否则也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第三,网络服务商切实履行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义务。网络服务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也担负着治理网络曝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管理条例》,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工商机关对互联网的信息真实性不做直接审查,而是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曝光反腐信息不实必须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以防民众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发生狂热而非理性的群众暴力行为,并带来难以估量的社会危害。正如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论述的那样:“人民高呼着正义的口号,用某种极端甚至野蛮的方式,在精神上对事件当事人进行摧毁,当这种‘群众暴力’发泄在了错误对象上时,所酿成的悲剧会是非常可怖的,足以将一个人的精神信仰彻底摧毁,甚于对肉体的损害。”[18]

3.网民主体在网络曝光伦理治理中要有“修为”,学习网络传播知识,培养网络公民意识,坚持正确网络伦理价值导向,践履“慎独”伦理精神

与传统的信访、举报相比,通过网络曝光这种方式进行反腐也有其局限性,为了克服网络反腐的短板与困境,更好地发挥网络监督的功能,实现网络反腐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加强网民主体在网络曝光中的自身修为,对网民进行正确引导与教育,净化网络空间伦理文化生态,培养“网络公民”的自律精神,强化网民在网上曝光的责任意识,使网民在进行舆论表达及监督时能以负责任的理性思维代替不负责任的情绪表达。

首先,加强网络传播知识的教育。加强网民网络传播知识的教育实际上是解决网民如何才能进行有益传播的问题。网络传播知识教育的目的是为了网民传播得“当”、传播得“好”,这就包含法律与伦理在内的价值问题。但是,网民传播“当”与“不当”、“好”与“坏”有赖于对“是”与“非”事实问题的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知识、伦理知识的教育还是为了网民法律、伦理意识的养成,而法律、伦理意识的养成要求网民有对事物甄别、选择、判断的求证反思精神为前提。培养网民正确识别、求证信息的真伪的能力,才能在提高网络反腐成功率同时又不践踏网络空间的秩序,这是实现网民传播行为“当”与“好”的明智之举。只有提高网民判断、识别、求证传播信息真伪的能力,才能减少网民因网络传播承担不必要的法律与伦理责任,引导网民依法反腐、正当反腐、理性反腐。

其次,强化“网络公民”意识的培养。“网络公民”意识就是网民在网络社会里不仅具有自主的曝光自由的权利更有自觉承担曝光义务的责任意识。对反腐行为后果主动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是网络空间“网络公民”必然要求。培养和提高网络人的责任意识是确立网络社会责任伦理的有效途径之一。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网络曝光的自由不会被滥用,从而使网络反腐权力能得以维护和实现。

第三,坚持正确的网络伦理价值导向。网络空间伦理文化生态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积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网络空间伦理文化生态不能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应该对其进行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塑造。在这里,每个网民的网络伦理价值观尤其重要,它们共同对网络伦理文化生态的塑造发挥积极作用。网络伦理价值观是培养网络人自律精神的前提,网络自律精神的形成离不开正确网络伦理价值观的指导,网络自律精神不同程度反映和体现道德主体价值取向。网络发展初期,“神马”都是“浮云”的虚无主义伦理价值观充斥网络,无价值、无责任、无道德网络伦理文化霸占网络空间,对于网络伦理文化生态的营造具有消极作用;但是,我们不能任其自行发展,我们应该引导它回归本源、回到本质,倡导“洪荒”之力、不忘“初心”的网络伦理价值观,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伦理文化生态。

第四,践履“慎独”伦理精神。规范网民网络曝光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建立起外在的支撑系统,又需要网络主体责任意识和自律精神并践履这种责任与自律。网络空间需要传统“慎独”思想的道德支撑,更需要这种“慎独”思想的大众化、网民化。在物理空间,与“显行为”相比,人的“隐行为”处于次要地位,而网络空间社会独处的道德环境大大凸显了网络人的“隐行为”,这种“隐行为”在网络空间变得更为一般化、大众化、网民化。[5]159这种环境很容易使网络人释放人性中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能量,变成不分善恶的“赤裸裸”的情感表达。因此,提倡“慎独”思想,把它作为网络主体的普遍追求,有助于增强网络人的自律精神和责任意识,规范网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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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往往由细微处开始……
第一章 在腐败火上烤的三大运营商
论网络空间的公共性
有感“网民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