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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兴修与共同体形成
——三十年来的研究与回顾

2018-02-11余浩然

关键词:水利灾害共同体

余浩然

(上海大学 社会学院, 上海 200444)

关于我国水利治理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古时代的大禹治水。我国历史上关于水利水文的文献资料浩如烟海,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水利社会史关注的焦点始终聚焦在水利工程修建和技术上,比如民国年间开始,郑肇经所著《中国水利史》等,建国后,姚汉源所著的《中国水利史纲要》等。我国水利社会学起步较晚,但成果颇丰,从目前成果来看,研究地点基本集中在山陕和和长江流域,吸引了包括人文地理、历史地理学、社会学、民族学等诸多学科的学者的关注参与。比如王瑞芳在《当代中国水利史:1949—2011》中从江河治理和农田水利建设两个角度揭示了新中国治水方针的转变;[1]胡中升的《国民政府黄河水利委员会研究》对该会成立的背景、组织管理、与各方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考察,重点论述了其治标实践与治本探索及其对黄河水利事业的开发。[2]张兴照对商代水利进行了研究,利用有限的文献资料以及考古发掘收获,在水文环境、防洪、水运、农田灌溉、城邑水利等多方面均有研究。[3]佩兹探讨了国民政府是如何接管淮河水利并对其进行大规模治理的,阐述了围绕淮河治理所引起的国民党内部的政治纷争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矛盾。[4]

近年来,相关的研究资料逐步丰富,除了地方志外,系统的水利志也逐步出版,比如中国水利史典编委会编著的50册《中国水利史典》,较为全面地记录了各大江河流域的水利状况。[5]王树山编著的《河南省水利志》[6],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编著的《淮河志》[7],《淮河水利管理志》[8],许多县市也出版了水利志书,比如寿县水务部门出版的《寿县水利志》[9]《安丰塘志》[10],不胜枚举。而在关乎水利社会效益的挖掘中,这都是把水利作为大农业的一部分,藉此研究其在水利航运、环境变迁、防涝抗旱中的作用,在相关学者所做的研究回顾中,也基本延续这种思路。比如晏雪平所作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水利史研究综述》[11],廖艳彬所作的《二十世纪以来明清长江流域水利史研究综述》[12]。

水利兴修牵扯到诸多社会因素,具备一种“总体性社会事实”的特点,从人类学的视角来看,围绕水利的开发利用促进了地方共同体的形成;而在新的共同体形成的基础上,针对地方治理形成了一套管理秩序和地方性知识,对其管理工作的把握和引导需要从此处着眼。这在人类学的研究中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研究成果,按照这条逻辑,笔者将从水利兴修在共同体形成的作用、地方治理秩序中的贡献以及对人类生存方式选择中的影响进行回顾。

一、水利兴修与地方共同体的形成

水利兴建促进了地方共同体形成,关于共同体与社会形成演进的探讨在学界屡有争鸣。滕尼斯将人类的结合形式抽象地划分为“共同体”与“社会”。[13]韦伯分析了基于水利工程管理产生的公共负担制度(徭役)如何影响了中国官僚制度,认为这种制度是应付国家需要的正统方法。[14]在格尔茨看来,塔巴南社会里国家在灌溉社区中只是一个服务者而不是专制者。由于整个巴厘岛都以种植水稻的灌溉农业为基本生计,为了说明国家并没有通过集权政治控制农民的生产生活。[15]

这些关注追求的是管水治水的经验和富国安民的效用,这与前述诸多志书秉承的正史写作手法和目的基本一致,但这在更早的魏特夫看来确实一种东方专制主义的代表。魏特夫认为,水控制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关键,而古代中国的“暴君制度”是基于国家对于水利设施的整体控制而建立的。[16]这种说法忽视了我国区域多样性的事实和政权运作的特点,也遭到了后来诸多学者的批评,这种“治水社会”的观点也为学界所重视,并且延伸到了对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这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的研究中表现尤为突出,比如刘修明指出需要用历史辩证法的眼光来看待传统治水工作与国家管理的关系。魏特夫的错误在于忽视了东方历史的合理性,以及强调用西方规则来认识中国社会带来的偏见。[17]李祖德更是直接批评魏特夫不顾专制主义产生的特点,用“治水活动”的具体行为附会中央专制主义,罔顾了历史事实。[18]涂成林认为与马克思以归纳和演绎相结合的方法相比,魏特夫是典型的演绎式的,用不断衍生的概念来论证“治水社会”与“东方专制主义”的逻辑关系。[19]

“治水社会”的概念本身的狭隘性显然无法满足水利所联系社会事实的广泛性,因此,“水利社会”应运而生了。王铭铭认为“水利社会”指的是“以水利为中心延伸出来的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20]行龙教授随后支持了王铭铭的说法,并认为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是更为广阔的学术领域。[21]而钱杭观点则更为具体,他认为“水利社会史是以在一个特定区域内,围绕水利问题形成的一部分特殊的人类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尤其集中地关注于某一特定区域独有的制度、组织、规则、象征、传说、人物、家族、利益结构和集团意识形态,并考察其形成与发展变迁的综合过程的研究类型。”[22]

正如张俊峰指出的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理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把握:以反思和批判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为起点;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讨论水利与社会、水利与国家的关系;以弗里德曼的理论假设和宗族范式为基础,实现了从“宗族社区”向“水利社区”的转变;具有反思与超越日本学界“水利共同体”理论的学术自觉,实现了从水利共同体向水利社会的转变。[23]总之,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是一种研究视野的超越,也是一种方法论的拓展。水利工程浩大,涉及面广,除非政府,没有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能够承担,但也正因为其牵涉社会事实广,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很多,不应该局限于水利治理和国家管理视野,而且后者的研究成果对社会发展规律也是一种重要补充。对于水利社会史的梳理指出了水利兴建和地方社会的紧密联系性,也可以看出,无论是“治水社会”还是“水利社会”,“为民求治”的渊源可谓一脉相承,这与现代发展主义和社会变迁思想不谋而合,而与它发生联系的相关要素、组织都值得我们关注。

水利兴建一方面促进了地方共同体的形成,同时也与其他社会要素发生互动,其实践活动进一步补充了共同体理论。例如行龙指出晋水流域从国家赐封到地方“臆造”的各种神灵形成了晋水流域36村水利祭祀系统。在不同水神崇拜和水利祭祀活动的背后蕴涵着不同水利共同体、不同村庄的现实利益,这恰恰是是明清以来该区域人口、资源、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的表征。[24]钱杭分析了宋代杨时确定的“均包湖米”,认为它是湘湖水利共同体最基本的制度,正是在其基础上形成了湘湖地区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公意和公利)的基础。[25]钞晓鸿针对在学界产生广泛影响的明末清初地权集中被作为水利共同体解体的基本原因的争议,基于田野调查和相关文献指出,地权的相对分散也会出现共同体内部权利与义务的脱离,各地水利共同体的解体时间未必统一于明末清初时期。[26]

水利开发对地方行政关系的影响也得到了学界的关注,谢湜认为“水利共同体”的结构分析模式限制了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时空尺度,主张通过对地域联系拓展过程的动态考察,开阔华北水资源和社会组织的研究思路。[27]对于水利系统的作用涉及面极广,冀朝鼎曾经提出“基本经济区”的概念[28]试图说明中国历史上某一牺牲其他地区利益条件发展起来的,这种地区是统治者想建立和维护的基本经济区。这种试图从经济领域寻求对政治结构与事件的解释与魏特夫并无二致。鲁西奇做了进一步阐释,指出需要基本经济区是“兵甲所出之区;财富所聚之都;人才荟萃之地;正统所寄之望”,[29]并与施坚雅模式进行了对比,认为在我国历史上存在着不同层级的基本经济区。同样在一种系统论的关照下,受此启发,水利工程在地方社会系统中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为其他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围绕他产生的制度设计也影响了其他社会部门。是否有一个新的概念可以进行替代,需要进一步关注。

二、水利兴修与地方治理秩序维护

促进水利系统的完善调动相关的社会要素,水利共同体的形成对既有的社会结构也会产生影响,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这包括治理秩序、文化结构以及经济结构三个方面。试详述如下。

因争水引发的纠纷是农村常见的社会问题,牛静岩将之分为“水案与中国地方社会,争水与乡村治理,争水中的国家法与习惯法”三个研究视角,并指出水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并重,呼吁跨学科的交流。[30]李菲介绍了由“江河”到“流域”的理论范式转换,以及“水资源”“水政治”与“水知识”的三大研究面向;厘清“人类中心主义”与“去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分野。[31]

国内水利纠纷问题也层出不穷,大致有两个趋向。首先是基于历史文献的解读,对历史经验的解读与借鉴,由于时间原因,基本集中在明清时期。这些研究基于历史文献的解读,力图还原水纠纷治理与解决的过程,比如熊元斌以清代浙江地区的农村严重的水利纠纷问题为例,指出尽管国家采取了强势手段介入,但是收效甚微,因此,地方绅衿势力兴起并做了重要的努力。[32]吴赘引入系统论来分析民国以来鄱阳湖区的水利纠纷,从人口、制度和技术及管理等要素入手解构水利纠纷,追求人、自然与社会的和谐发展。[33]张根福、吴月芽以20世纪50-60年代吴江县联圩引起的省际纠纷为例说明水系系统结构改变对地方社会造成的影响,政府运作在解决水利纠纷中的重要作用。[34]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水利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用水条件已经得到了极大改善,上述的频发的纠纷如今也并不常见,学界的研究重点也围绕水权和水管理在地方上往往形成相应的民间法和习惯法,也为学界所重视,法学家、社会学家和民族学家都做了相应的探讨,这些习惯法是特定自然环境下的产物,正如杨士杰所指出的云南佤、景颇、独龙等少数民族克服落后生产方式造成的不良影响,形成了生产中一系列禁忌和规范在保护生态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包括水资源的开发。[35]管彦波认为以水为主导的水事关系,因涉及面广,影响到了村落社会秩序的稳定,水文碑刻秉承着互助互利和利泽均衡原则,具有认同度高、针对性强的特点,在水资源的分配与使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36]笔者在土家族地区调研时就接触到这类现象,围绕水资源的管理和分配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管理模式,[37]鉴于习惯法历史性的特点,基本都采用了历史文献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诸如碑文、家谱、县志等被广泛运用。

关于水利与中国宗族关系,在人类学界同样引发了一系列探讨,比如弗里德曼认为水利灌溉、稻作农业导致财富的剩余、国家不在场和宗族理念等都促进了宗族组织的活跃。费孝通曾在《江村经济》中论述了开弦弓村形成的共同体意义上的排水问题。杜赞奇也通过河北省的乡村研究证明了“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命题。前述已及,当前对于水利社区的认识是基于弗里德曼宗族研究范式的基础上,中国宗族理论模式探讨了中国东南部宗族的结构与功能及宗族与国家关系的内容,提出宗族发达的“边陲社会论”和非对称的宗族分支结构等理论模型。不少学者也根据时代发展和实际研究需要对其提出批评和补充。吴作富认为当代中国的宗族是一个复杂多面的社会文化现象,以文化认同作为当下宗族研究的可选进路,有助于突破宗族研究中的理性主义、功能主义解释策略之局限性。[38]结合调研实际,也有必要借鉴其他宗族理论,比如许烺光提出“轴理论”来解释家族活动特点,用“心理—社会均衡”来解释人的心理、行为与文化关系。[39]弗里德曼试图用“宗族网络”展示区域社会,而施坚雅在论述中国市镇形成时也强调了水利的作用,施坚雅模式包括集市体系理论和区域体系理论,强调农民与社会的互动,强调村庄与国家的衔接,对水利促进集镇的形成也有专门论述。[40]在其他学科也有相应的回应,比如水利对居民生活方式的影响,施国庆、王晨基于山东省东平湖部分渔民村的调查分析了断裂期内渔民各类型生计资本要素,以及生计断裂期渔民整体生计资本质量的变动趋势。[41]施国庆、周潇君以淮河干流行蓄洪区土地征收为例,认为相比传统的土地征收方式,土地只征不转方式在行蓄洪区的实施有更好的社会经济基础。[42]

而对水利在文化秩序中产生的影响中,则主要是从地方性知识的角度进行的阐述,这在目前的流域人类学中得到了继承。田阡认为从村落的社区研究到民族走廊研究再到流域研究的路线图,是对费孝通先生“民族走廊”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也体现了当代人类学者构建人类学“中国话语”的理论自觉。[43]涉及到地方认同,如祭祀圈,台文泽分析了西汉水流域猫鬼神信仰所承载的治疗实践在“身体有恙”的生理事实与以礼物馈赠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建构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独特的病理学逻辑,在这种逻辑下形成了地方社会交往关系中人格、道德话语生产的独特宗教文化机制。[44]涉及到文化认同,比如王易萍分析了西江流域水文化历史记忆、禁忌习俗、信仰仪式及其认同作用。[45]

三、水利兴修与人类生存方式选择

水导致的灾害问题并不显见,围绕其展开的研究也层出不穷,诸如人口迁移、移民安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移民工作、后期扶持、安置区、水利水电工程、长远计划、财政管理、遗留问题、建设征地等诸多方面都得到了学界的重视,但不同学科对灾害的定义明显存在着差异。李永祥在梳理分析的“灾害”定义发展过程的基础上,认为人类学的灾害研究重点探索风险和灾害两者是怎样影响人类系统的,对于人类学家来说,这个系统的中心就是文化。对于人类学家来说,对灾害进行肇因与社会缘由、地方实践与普遍经验、特殊事件与结构过程。三组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实现对于灾害的理解和认识。[46]同时,对于对灾害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呼吁在重视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47]

灾害是如何影响地方文化系统的?张曦认为灾后所生成的新的文化,不仅在灾难应对中形成新的经验,而且对于揭示社会的本质也具有积极意义。[48]李全敏以德昂族传统知识为例,指出关于灾害预警的传统知识,有助于我们理解传统知识对灾害预警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以及思考人类适应环境的生产生活经验与应对灾变的预警体系和文化机制之间的联系。[49]单广宁以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的三次跟踪调研指出,民间智慧与政府管理在灾害治理中的力量都值得关注,且两者的互补有助于形成一种完善的治灾害模式。[50]

农民的环境抗争主要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分析受害者的行为选择。陈占江、包智明分析了宏观的政治机会结构变迁与微观的农民环境抗争演变中农民环境抗争的历史演变与策略转换,认为二者是约束与被约束的关系。农民环境抗争的发生与演变、形式与策略、效果与后果都受到政治机会结构的形塑、规范和限制。[51]比如朱海忠以苏北N村铅中毒事件为例,认为家庭成员的健康异常促成了村民日常生活断裂和污染危险意识觉醒,而政府不恰当的权利转移也在不断促使农民了解事件真相。[52]移民是应对环境灾害的一种被动选择,但也可能引发新的环境问题,比如涉及水利环境评估,施国庆、李俊儒基于广西岩滩水电站D县安置区的研究,认为“遗留问题处理后,安置区人均消耗增加,并出现了产业碳排等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生态赤字不断扩大,安置区可持续发展状态较差。”[53]人类学家更关注移民后的适应性,比如程瑜关注广东博罗、三水的三峡移民的适应性问题,认为这更多的是一种文化的不适应。[54]

学界除了重视当事人的体验,还致力于在灾害记忆的追寻中,反思后来人对前人历史的表述,不断追问我们如何记住灾害,我们的记忆方式如何体现了我们生活。张文对宋人灾害记忆做了考察,认为宋朝士大夫将灾害责任归结为官吏失范,而民众则归结为富民失德。这两种不同指向,反映出两者对灾害导致的社会紧张与文化创伤采取了不同的宣泄途径,体现了“体制失范”与“阶层违和”、“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二元分立。[55]景军在《神堂记忆:一个中国乡村的历史、权力与道德》[56]中记录了大川村的孔家人在对因水利搬迁后种种境遇的追忆,这种对记忆传承以及认同转化问题当另撰文交代。

一个基本的逻辑不难捋清,灾害的发生冲击了原有的社会秩序和文化系统,对当地人的行为选择和生存策略都造成了冲击。而灾害过后势必要确立新的意义系统,前述的诸要素或是发生冲突,或是相互适应,或者相互渗透产生新的文化现象。而这种灾害通过集体记忆的方式保留下来,事实上也就成为当地文化系统的一部分。这提醒我们要对文化进行一种多重性的观察。

四、总结和思考

从上述水利和地方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可以看出,目前的研究领域全,涵盖面广,而且研究历史悠久,可参考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学科参与程度高,史学界的同仁在收集整理史料中作出了卓越的努力,历史社会学、人类学也注意参与其中,并开展了相应的田野调查研究,跨学科合作优势和成果逐步凸显;地域性强,以往集中在山陕,目前也逐步向流域区域过渡,尽管关于水利社会的研究尚存在诸多不足,但研究方法的逐步多样,田野材料的逐步丰富,仍然彰显了其良好的发展势头。

本文的研究是对水利共同体发展、变迁和治理的一般逻辑的研究进行回顾,它符合共同体社会的一般特点,也展现了一些有意义的命题,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首先,社会结构的一般作用与个人能动性的关系,前述的诸如国家在场行为、宗族活动特点、产业类型调整等都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反映,而人的主体性的作用在研究过程往往被淡化了,但从研究结论中又被强调了,雷德菲尔德曾经提出了“大传统”“小传统”用以说明文化的双重传播特点,而在历史发展中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小大之辨”,个人顺应时代发展特点和历史发展规律是应有之义,我们不妨称之为“大历史”,而在顺应“大历史”过程中也要处理好自己社会化,解决好社会化以及相关发展问题,这我们不妨称之为“小历史”。大小之分本身依托于社会结构的分化,其发展过程需要放在社会变迁的视角下进行考察,其中折射出的社会结构形成变化与个人能动性发挥的关系问题是需要直接回应的。

其次,在系统论视角下,系统要素转化对结构功能影响的问题。从目前的观察来看,农业生产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但其中生产单位发挥作用的比重却发生了变化,农业科技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自然短板,水利之难并非不可逾越。冀朝鼎先生曾经提出的“基本经济区”用来表述在国家兴起和政权维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地区,在一个地方经济体系中水利同样具有这种稳定的输出功能,可否有一种类似“基本经济单元”的概念来对水利在地方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做一个比较准确的表述?也藉此对整个农村经济系统的变化有宏观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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