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2018-02-07周琪毛阳/文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期
●周 琪 毛 阳/文
一、检察职能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依据
《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2013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将原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在第235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标志着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 《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山西、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2016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制定了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两高”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活动会签的第一个司法文件,也是自2011年“两高”决定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达成的新共识。它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对于加强和规范执行检察工作、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上,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不仅具有合法依据,而且具有现实的程序正当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审查行为实行法律监督,不仅可依法规范违法违规执行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可维护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实现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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