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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四届法治国家与律师论坛会议综述

2018-02-07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司法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学事务所律师

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张 宏(中国政法大学)

2017年11月18日,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四届法治国家与律师论坛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召开。本次会议以“《律师法》修改与律师行业发展”为主题。

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苏军同志代表中国法学会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律师工作、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行业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律师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此外,《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办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也标志着我国律师事业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但是也应看到,与蓬勃发展的律师制度改革实践相比较,我国在律师制度方面的法学理论研究还相对滞后,律师法学理论的话语体系亟待构建,从事律师法学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队伍还需壮大,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还不够丰富,成果转化应用也需要不断推进。张苏军副会长表示,本次年会以“《律师法》修改和律师行业发展”为主题,集中研讨《律师法》修改、律师准入与退出、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律师行业管理的目标与路径、律师权利的保障和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等重要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有很强的针对性,必将为推动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和深入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希望律师法学研究会团结引领广大律师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继续勇于担当、能够担当、善于担当,努力为繁荣律师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有新的更大的作为。张苏军副会长就律师法学研究会今后的工作开展提出四项要求:律师法学研究会要组织全体会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要主动参与律师制度改革的实践,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更大作用;坚持学术导向,努力打造学术平台;要按照中央关于群团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建设,打造成为学习型、协同型、智库型、国际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法学研究的重要平台。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陈寿灿在致辞中认为,广大专家学者和实务界同仁应当把握法治时代的新理念、新潮流,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全面探索,从理论和实务层面不断推进律师制度的完善,使律师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杨向斌在致辞中指出,《律师法》修改是法学界、律师界十分关注的大事,应当充分反映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尊重律师工作规律,充分听取法学界学者和广大律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做好《律师法》的修改工作,为新时代中国律师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在《律师法》修改过程中应当着重把握好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以改革为取向,就是要紧紧围绕律师制度改革,将现有的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二是以问题为导向,就是要紧紧围绕当前律师行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突出问题,推动从法律的修改中加以解决;三是以目标为指向,就是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新时代中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俊峰在致辞中指出,2018年律师法学研究会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按照中国法学会的部署和要求,紧密围绕深化律师改革的总目标,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律师法学研究会党的建设;二是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律师法学创新;三是加强研究会的组织建设,完善理事会建设,吸纳律师法学研究人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以“司法改革与《律师法》的修改”为主题,就当前司法改革对刑事辩护律师和《律师法》修改带来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他认为,《律师法》修改应关注律师的有效辩护,尝试探索有效辩护制度构建的条件和标准。他从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两个角度探讨这两项改革成果对刑事辩护律师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充分分析了当前司法改革给律师工作带来的影响之后,樊崇义教授对《律师法》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应该在《律师法》修改中将律师的主体地位加以明确,充分认识到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之一;二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保障辩护权原则”“控辩平等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诉讼协商与合意原则”“诉讼主体地位原则”纳入立法;三是增加刑事辩护律师侦查讯问阶段在场制度;四是应明确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义务以及风险防范。

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以“十九大精神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为主题作了发言。作为全国律师界的代表光荣参加党的十九大会议,薛济民会长表达了自己的参会体会,这次大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民主团结、风清气正、主题鲜明、催人奋进。他认为,律师在新时代的梦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法治目标,需要整个律师行业为之努力奋斗。第一,依法治国任务繁重,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积极参与依法治国的实践;第二,坚定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深刻把握好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第三,要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举措,着力解决律师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构建健康的律师行业发展生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围绕《律师法》修改的背景、原则和路径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我们正走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道路上,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律师业受到了党中央前所未有的关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要求,我国律师行业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律师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律师行业的管理却未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需要对《律师法》进行全面而系统的修改。这涉及到修法的背景问题。第一,我国律师行业职业构成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结构变化;第二,社会对律师的认识也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第三,科技的发展对律师权利、义务和道德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第四,律师行业管理上存在着“行业发展态势与管理队伍发展的不平衡”“行业管理需求与管理手段不平衡”“法治建设需求与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现状不平衡”等问题;第五,法律服务行业全球化竞争已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法》修改应当坚持五个并重的原则,即制度设计上以保障律师队伍建设的数量与质量并重;行业管理上坚持规范与保障并重;管理目标上兼顾现实性与前瞻性并重;管理重点兼顾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并重;狭义律师法与广义律师法建设并重。关于《律师法》修改的路径,一是明确加强律师权利保障的重点场域,《律师法》应当重点关注律师的职业性权利和义务,律师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延伸,要通过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来保障;二是重新确立《律师法》的行业组织法地位,要真正落实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两结合管理体制;三是应当认识到律师协会的公权力性质,要把律师协会做为国家治理公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对待,加强律师协会的组织建设重点在于区分律师协会的规制职能和代表职能;四是开展动态管理,完善律师准入、续展、恢复执业制度和退出机制,落实现有的改革成果,探索律师事务所新型组织形式。

河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南省政协第十届常委、政协社会和法治委副主任孙世海以“河南省律师执业现状调查研究”为题,阐述了立案难、会见难、阅卷难等情况新的表现形式,青年律师执业中存在的困难,法律服务市场有待完善,行业税负问题突出等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由此,建议律师制度改革应在增进律师行业的社会认同感、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建立多元培训机制、进一步激活法律服务市场、尽快解决“营改增”后不合理的税负问题等方面深入推进。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帆在发言中为《律师法》修改提出了几项具体的意见。第一,在《律师法》第一章中关于律师社会职能的表述上加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职能。理由在于目前律师积极参与案前调解、信访接待等均属于维护和谐与稳定的工作内容,加入该项职能有利于地方政府转变观念,有利于律师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之间的关系。第二,在《律师法》第二章加入“建立律师职称评定制度”的相关条文,规定“律师职称评定分为四级:一级律师(正高级),二级律师(副高级),三级律师(中级),四级律师(初级)。具体办法由司法行政机关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商定。”如此改革在于律师行业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有利于律师与其他行业职称体系对应衔接,开展交流,有利于构建以职称体系为基础的收费标准制度。第三,关于《律师法》第三章,建议将第27条中“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后加入但书,表述为“但对本所自用物业等财产进行经营和处置的除外”。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律师行业本身具有的营利性质特征,为律师事务所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并不影响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特征,有利于行业发展。第四,建议在第三章中规定允许律师事务所投资建立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对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上市进行特殊规制,在不影响律师行业特征和专业特征的前提下,进入资本市场,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解决资金问题。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钱奕以上海地区部分外资所跨越或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切入,通过对全球七个国家和地区的实地调研和分析,认为对外国律师来华执业应当严格监管。同时,钱奕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就商事和民事方面的涉外义务提出以下创新性建议:一是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构建或加强有中国参与的争议解决机制;二是在重大投资协议中,要明确由中国律师出具关于符合中国国内对外投资和跟踪管理方面的法律意见与合规意见;三是要求对等待遇,凡是在我国设有外国律师代表机构或与我国签订相关条约的,要给我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其母国成立律师代表处同样的待遇;四是成立“一带一路”国家律师联盟,促进国家间律师竞争合作关系有一个合理的调解机制,促进良性发展。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莫邪在发言中阐述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构成和现状,探讨了我国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所处的地位和功能价值。针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方面,莫邪认为,应当加强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伦理建设,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成员间的职业认同感,构建统一的培训制度,畅通律师与检察官、法官职业转换机制,借助行业自律组织平台搭建与检察官、法官良性的互动机制。

瀛和律师机构总部负责人孙在辰结合瀛和律师机构在互联网时代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初步经验,对律师事务所未来组织形式提出设想。具体包括:第一,外包模式。通过提出要求、可行性评估、签订合同、律师事务所确认、管理外包等程序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外包,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法律服务。第二,共享模式。通过业务共享、服务能力共享、资源共享等层面,促进律师事务所迅速发展。第三,大数据模式。通过收集法律数据、建立法律数据库、大数据处理并升级迭代、建立律师事务所服务评价体系等环节展开构建。

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总裁蒋琪结合德衡律师集团的发展壮大和上市的经验,指出中国律师事务所上市尚存在法律制度层面的障碍,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律师事务所上市经验,在立法层面完善相关规定,确立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国家出资设立之外的由律师公司设立的规定。增加专门条款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例如,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可以由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出资参股设立,非执业律师持股不得超过4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创新研究部主任王晓涛以“法律服务认证助力质量提升”为主题,首先介绍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服务认证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课题的基本情况。针对课题中的法律服务认证课题项目,王晓涛认为,法律服务认证在落实政府政策规划、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拓展认证新领域、助力群众辨别法律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国内外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现状的介绍,王晓涛指出,总体而言,我国符合依法治国要求、真实反映律师服务质量,以委托人评价为核心的法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尚处于缺位的状态。现阶段,应以指标和测量方法、认证方案和试点示范、认证推广和采信研究为主要内容构建我国的法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朱虹发言的主题是“中小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朱虹会长指出,律师协会要从促进管理规范化、竞争环境平等化、基础设施扶持化等方面对中小所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支持。同时,中小所也应当探索发展新思路,树立“信息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理念,促进律师培养的系统化,建立以法律顾问单位为基础、诉讼案件为主、非诉案件为辅、行政法律服务为品牌的特色业务架构。通过精品化发展、联合同盟式发展,建立律所联盟,开展全方位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在联盟中既保留中小所自身的文化和特点,又形成类似某种大型所的规模效应。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艳红作了主题为“律师事务所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研究”的发言。她认为,要建立健全符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的适合律师事务所的制度体系,并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有效落实目标,构建相关管理机构,从律师事务所规划、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和质量管理、知识管理、信息系统和软件管理、档案文件管理等多方面开展标准化建设,引入评估制度,提升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水平。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边峥以“国有集团在深化改革中的律师备选库建立和运行规则”为主题作了发言。他认为建立律师备选库是国有集团谋求性价比最优律所的资格预选行为,是国有集团管理外聘律师的必要措施之一,是贯彻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一环,是对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针对国有企业购买法律服务的现状,边峥律师建议国有企业在律师备选库的构建过程中要准确判断法律服务的需求,评审要素权重分配,引入竞争机制规制,将法律事务管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指标中,加强律师协会和国资委的引导和监管,对律师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机制,从事前法律规范、事中控制、事后法律救济三个方面强化管理,促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与日常经营管理高效融合。

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院长王永杰教授从律师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着重探讨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与剥夺律师职业资格的关系问题。另外,在律师职业中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尤其在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过程中,王永杰教授主张应当本着审慎的原则,避免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嫌疑,全面降低职业过程中的风险。

河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金茹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律师法》修订与律师在场的制度设计”。她认为,律师在场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对侦查权进行有效制约,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是“控辩式”庭审方式存在的基础。乔金茹教授认为,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应当在《律师法》修改中有所体现。一是明确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辩护律师即拥有在场权;二是明确律师在场权包括了知情权、见证权、帮助权、异议权、核查权等内容;三是明确律师在场权的实施程序包括告知、联系值班律师、律师在场、审阅和会签讯问笔录等内容。

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建才认为,律师作为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改革推进,律师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大,律师忠诚义务作为自身最重要的职业伦理之一,与维护法律的社会责任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逻辑上的冲突。虽然律师忠诚义务已被法律所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忠诚义务的实现机制却难以得到保障。律师的忠诚义务应侧重于维护委托人利益和尊重委托人意志两个方面,若法律无明确规定,忠诚义务的期限应无限延长,同时律师无效辩护惩戒机制和律师保密机制也急需立法来规制。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宜以“‘两结合’管理体制的总结和深化”为主题作了发言。她认为,律师管理应分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自律四个层面,而且四个层面都是必不可少的。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对整个律师行业监管的职责,律师协会主要应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责,而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管理的基本单元,律师自律是行业管理的重要方面。陈宜副教授认为,在“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宏观上监督、指导所下放的具体管理职责,律师协会要主动承担、能够承担,切实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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