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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下的立法、执法与司法三结合
——基于侦查实践的思考

2018-02-07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检察官 2018年3期
关键词:行刑讯问公安部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时代发展到今天,应该说刑事一体化从思想变成政策,包括在立法中有所体现都是很明显的。从本质上来看,犯罪是推进刑事法律学科发展的基本动因,也不断地影响着刑事司法实践。一方面,要把这种推动变成理性、变成科学,要靠犯罪学推动刑法学发展。因为,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关于犯罪的条文,更不可能形成一个刑法罪名。另一方面,就我这些年亲历的一些实践,犯罪现象推动立法也是非常明显的。公安部提出的一些立法建议,很多时候就是对当时的犯罪情况调研的结果。比如说,现在盗窃犯罪细分的几种形态,就是公安部研究盗窃犯罪的情况后提出的立法建议,当然“两高”也一起提出该立法建议。再比如,《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当中规定的关于网络、反恐、极端主义的一些新罪名,都是来自于网络治理、反恐、反极端的现实和实践。下面就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我根据自已亲历的一些实践,谈三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结合

我们国家这两年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讲“行刑衔接”,公安部也出台了一个行刑衔接的文件,强调行政执法要和刑事司法衔接,并指出怎么样去衔接。这里的衔接,既有程序上的衔接也有刑法上的衔接。比方说,在国家层面上,公安部和环保、工商等部门制定的一些行刑衔接文件,都是针对程序上的衔接,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据等。再比方说,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多次盗窃的立罪、成罪的标准,都是根据公安机关对小偷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些实际情况,经过大量调研而形成的。当然关于多次盗窃构罪的问题还有争议。“多次盗窃”是行为人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危害行为。一年之内三次盗窃就是多次盗窃,不计数额就构成犯罪了。怎么来认定“三次”就成了一个问题了。比方说,公安部的观点是只要公安机关逮住过你两次,给过你两次治安处罚,第三次被抓住的时候你就构到三次了。公安机关的这两次行政处罚就构成行为人多次犯罪基础。当然有的刑法学者提出质疑,前面行政处罚了就不能一罪二罚,再进行刑事处罚,只能是未曾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新的三次,交代三次才行。这也是一个犯罪学的问题,我们不能指望一个惯犯非要让他重新交代三次才按盗窃罪处理。我想我们的政策思想不妨更现实,更大胆。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行刑衔接其实也有一定的一体化问题。

二、司法愿望和司法能力的结合

司法愿望和司法能力需要结合,这在实务界特别是在我们日常的工作中,我的体会非常深。比方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证明标准实质上界定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怎么样才是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那就是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对实务界特别是广大的司法人员,要求在思想上彻底改变,这样的冲击挺广泛、挺大。怎么才能做到排除合理怀疑?这考量我们的司法能力。

在我国当前,怎么让司法上的美好愿望和我们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结合,是制定和出台相关措施必须考虑的问题。这里要不空不虚,要有实实在在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公检法出台的规范中,就是要从用词到成句,怎么把握关系,怎么拿捏标准等都得仔细斟酌。 这几年中央政法机关在说一个词,“尊重司法规律”,这非常好,没有多么高大上,也不是多么深奥,但是强调司法规律抓住了事物的本质,这种观念也正在转化。

三、立法与执法的结合

法律的可操作性要靠实践推动。怎么样使法律应运而生而又便于执行,这是大家要关心的。以公安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来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立法机关把对严重犯罪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变成《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年公安机关推办案区建设,推讯问的录音录像,在技术层面上已基本可行,而且对非法证据排除有好处,应该说具备这个条件,所以我们也不反对,法律就应该进步,因此就成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能不能对所有的违法犯罪的讯问都录音录像呢?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可不可以再缓一缓、等一等,让公安机关每一个派出所,每一个科室都完全具备了录音录像这种能力和条件?同步录音录像其实挺复杂的,从硬件装备,到支撑信息资料海量存储的软件,都非常复杂。

我有时候在想,我们现在的警察,在街上现场执法的时候都带个执法记录仪,而全世界好多国家都实现不了,我国反倒是走在前面了。黑人小布朗在美国被枪杀了之后,连美国联邦警察还没配执法记录仪,我们已经全实现了。这说明我们这些年司法文明进步非常快。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既然已经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可不可以在讯问的时候,由一个警察讯问,一个辅助人员做记录?《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时必须是由两个警察同时进行。坦率的讲,在有些地方确实还存在难度。这就需要在立法的时候,广泛调研,考虑执法实际。

综上来看,储老师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已经开花结果,我们在实践中也一直在思考在践行。当然,刑事一体化的思想能不能进一步在立法中有所体现,还需要学界和实务部门真正地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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