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2018-02-06石家慧
石家慧
从2017年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被评选为“2017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之一,到今年“昆山反杀案”引发舆论热议,正当防卫制度屡屡成为焦点。二者的关键点都集中在对防卫过当以及特殊防卫的理解上。虽然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的相关内容,但是学界和司法界一直以来对其具体适用条件分歧较大。正当防卫标准和防卫过当,以及对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的判断等问题也一直是正当防卫案件的核心问题。因此,本文将结合德国相关判例和理论,主要讨论德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沿革、基本原则、正当防卫标准,以及防卫过当中的责任阻却问题,以期为国内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素材。
正当防卫权将防御者通常被禁止的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合法化。在德国,根据刑法三段论模式,德国刑法典第32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权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违法阻却事由。第32条共包括两款,第1款规定:“如果某人行为是根据正当防卫应当的,那么此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必要的防御,以制止正在进行的对自己或他人的违法侵害。”〔1〕§32, Strafgesetzbuch(StGB) (Ausfertigungsdatum: 15.05.1871; Neugefasst durch Bek. v. 13.11.1998 I 3322).综合这两款规定,德国学界把正当防卫定义为“一种以制止对自己或他人正在进行的违法攻击为目的、应当且必要的防御”。〔2〕Uwe Murmann, GrundkursStrafrecht, C.H.Beck, 3.Aufl., 2015, S.249.通过此定义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还包括制止对自己以外的他人正在进行的伤害。因此,为了便于区分,学界将这种情形称为“正当救助”(Nothilfe——这一术语并未出现在法条中,其适用规则与正当防卫等同,被认为是后者的一种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