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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害诉讼程序特别论

2019-01-10黄凯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环境

黄 凯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宣布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进入了“新时代”,同时也吹响了我国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的“集结号”。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统计,截至2017年6月,全国四级法院共成立了296个环境资源审判庭、617个环境资源合议庭、43个环境资源巡回法庭。〔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7年7月)。可见,我国环境审判组织专门化在全国范围内已渐成规模,呈现出星火燎原之势。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内涵包括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和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两个部分,审判程序专门化是审判组织专门化的根本与基础,缺少专门程序支撑的组织专门化犹如无根之木和无基之厦。因此,归纳、整理、总结环境诉讼的特殊审判规则将逐渐成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工作重心,而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也将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界的研究热点。

一、环境侵害诉讼程序的特别化

司法专门化,是指原本由普通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专门设立的审判组织来管辖。司法专门化是对某一类型审判的专项化,类型审判源自诉讼类别的划分,体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和整合。由于环境侵害〔2〕由于“环境侵害”概念无法涵盖“生态破坏”与“环境公益”,一些环境法学者提倡用“环境侵害”概念统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现象。参见陈泉生、周辉:《论环境侵害与环境法理论的发展》,载《东南学术》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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