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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类型化界定及裁判路径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则指导性案例说起

2019-01-10熊进光张志坚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效力案例

熊进光 张志坚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嘉美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本案案号为(2011)民提字第344号,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基本案情:2007年,嘉美公司因欠严欣等五人340万元到期不能归还,便与杨伟鹏签订买卖合同,将原先卖给严欣等五人的53间商铺以340万元转卖给杨伟鹏。同日,杨伟鹏按嘉美公司指令向严欣等五人支付了340万元后,嘉美公司将杨伟鹏作为购房者登记备案,但未将销售发票原件交付给杨伟鹏。合同签订后,嘉美公司分九次向杨伟鹏支付利息61.1万元。2008年,嘉美公司将向杨伟鹏出具的销售发票在当地税务机关缴销。产生纠纷后,杨伟鹏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并交付房屋。

【案例二】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梁曙明、刘牧晗:《借贷关系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属于让与担保》,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6期。

基本案情:2007年,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以每平方米4600元的价格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商铺。同日,嘉和泰公司即为朱俊芳办理了备案登记。次日,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借期三个月,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上述14套商铺以每平方米4600元的价格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上述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借款到期,嘉和泰公司一次性还清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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