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制度比较研究
2018-02-06吴英姿张文郁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6期
吴英姿 张文郁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院专门法院的定位与“三合一”审理模式,需要在管辖、证据规则等方面有适合其特征与规律的特别诉讼程序。不同于专属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属于专门管辖,是根据特定事项确定的相对集中的管辖制度。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项的司法判断,包括专利有效性、技术秘密、诉前禁令等,均需要特别的程序规则,在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帮助法院公正、及时地做出判断,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
探索知识产权司法规律,构建以司法保护为主导、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并行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目标。多年来,法院在探索构建符合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公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审判机构和程序规则方面持续努力,包括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1〕所谓三合一审理,是指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同时享有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权,并非将三种程序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培养专业审判队伍,探索知识产权诉讼特有的诉讼制度、审判程序与证据规则,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制定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知识产权特别程序立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所以《纲要》提出了“适时推动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特别程序法”的任务,明确在管辖制度、证据规则和人民法院对专利和注册商标效力审查职能等方面,制定专门的程序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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