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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主权的兴起及其双重属性*

2018-02-06翟志勇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6期

翟志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棱镜门”引发数据主权之争

2013年6月,曾为美国中央情报局工作的爱德华·斯诺登向《卫报》和《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和联邦调查局(FBI)于2007年启动了一个代号为“棱镜”的秘密监控项目,直接进入美国网际网路公司的中心服务器里挖掘数据、收集情报,包括微软、雅虎、谷歌、苹果等在内的9家国际网络巨头皆参与其中。消息发布后,全球舆论哗然,无论是美国民众还是美国盟友,都抨击美国政府的秘密监控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相关国家的数据主权,但美国政府坚持认为秘密监控是为了反恐,并且得到国会授权,因此具有正当性。

“棱镜门”事件的重要后果之一是各国和地区纷纷加快数据立法,比如欧盟、中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印度、韩国等纷纷出台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强化个人隐私和数据权利保护,推动数据本地化,加强对数据跨境流通的限制,捍卫数据主权,以至于有学者称其为“数据民族主义”。1Anupam Chander,Uyên P. Lê, "Data Nationalism", Emory Law Journal, Vol. 64, 2015, pp. 677-737.在这场数据立法大潮中,对于个人数据权利的关注空前高涨,无论是继续从隐私权的角度探讨数据权利,还是将数据权利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利,各种研究层出不穷,2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但对于数据主权的研究却寥寥无几。对于何为数据主权,也有不同的理解,代表性的解释有两种。

一种理论认为数据主权是网络主权的一个子项,是领土主权的一种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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