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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与重构

2018-02-06周国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研究室主任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周国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研究室主任

“陶新国e代驾案”、“杜乾磊网约车案”及“甘甜网约车案”均涉及新经济下的用工形式,其中:“杜乾磊网约车案”和“甘甜网约车案”还涉及同一家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案件的共同点在于平台就业者——代驾驾驶员、网约车驾驶员、顺风车驾驶员均对原告造成了伤害,处理的关键之一均在于平台与平台就业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然而,我们看到:在“陶新国e代驾案”中,平台与平台就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雇佣关系,平台需要作为用人单位,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在“杜乾磊网约车案”中,平台就业者承担赔偿责任;平台作为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甘甜网约车案”中,平台就业者承担赔偿责任;平台作为无责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姑且不论哪个判决更合法合理,这至少暴露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平台与平台就业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不统一。除了上述三种不同的判决认定以外,我们在有的案件中还看到将平台与平台就业者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判决。比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私厨与平台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确认快递员和平台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案。

为什么会出现不统一,个人认为需要追溯到劳动法律体系的设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技术的引入,市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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