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多调”后能否削减
2018-02-06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9期
关键词:核算
■文/向春华
核心提示:根据省文件要求,市人社局制定的新文件为现行确定涉案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依据,针对2006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达到退休年龄并申领退休金人员的养老金加发核算方法,应首先依照新文件确定的核算方法计算每位退休人员加发的数额,将该数额与每位退休人员已按照旧文件享有的加发数额进行对比,不足部分按照新文件规定应享有的待遇补齐,高出的部分转为地方保留津贴,在后续过渡期内的核算中将转为地方保留津贴的部分待遇逐步扣减,最终达到新文件规定的统一核算方法。这种方法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无不当。
基本案情
朱某在2007年12月申办退休,从2008年1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2009年9月23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8号,以下简称“市8号文”),调整已纳入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广州市越秀区社保中心依据该文核定朱某每月增发养老金225元,并从2009年10月起执行。2012年1月20日,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以下简称“省22号文”),以加发基本养老金的方式调整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并要求各市可参照省直办法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解决方案,报省人社厅审核通过后由各市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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