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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竞合下工资赔偿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支付主体

2018-02-06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9期

主持人:

某职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交警判定第三人负全责。随后用人单位申请了工伤认定。在同时构成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停工留薪期待遇应如何支付?个人要求单位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可否?

北京读者 刘女士

刘女士: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误工费(即工伤保险中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应当先由侵权人赔偿。

其次,应确定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否属于双赔项目。如果属于双赔项目,即工伤保险机构和侵权责任人都应当赔偿,那么侵权责任的赔偿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不管第三人赔还是不赔,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反之则不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工伤医疗费不得实行“双赔”,其他包括工资损失似乎都可以“双赔”。这一规定是有漏洞的。“禁止获利”是侵权责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假定该职工受伤前月工资为5000元,侵权人赔偿每月5000元,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5000元,则其每月可获得1万元;其辛苦工作每月才5000元,受伤后无需劳作却每月获得1万元,这违背了“禁止获利”原则。正由于这一法律条文所存在的法律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已经突破了仅仅医疗费不得“双赔”的限制,对于其他直接经济损失也禁止“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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