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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有了新的职业发展阶梯

2018-02-02孟伟

畅谈 2018年23期
关键词:公务员法杨阳职级

孟伟

“不升科级工资就涨不上去”“在科员岗位工作1年和10年薪资待遇没区别”……这样的现象即将成为过去式。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完善了对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规定,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也加强了对公务员队伍的监督。职务不变待遇不变

“我老家的邻居,在县里面的教育局当了一辈子的副局长,但他的职务停在副科级快20年了,到退休可能都没办法提到正科级。”刚提任副科级一年的杨阳(化名)感慨,职务晋升在地方实在太困难,因为县里级别低,越到基层越困难。

在杨阳看来,别人是不是称呼她为“科长、副科长”都不重要,但她在意工资待遇。“职务提不上去,工资待遇是不会变的。”杨阳说。

杨阳提出的困难也是大多数基层公务员的现状。自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级别的确定与职务挂钩,公务员待遇提高主要依靠职务晋升。这意味着职务晋升是公务员个人职业发展、待遇提升的唯一路径。

不过基层公务员数目庞大,由于受到机构规格限制,可供他们升职的领导职务有限。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曾撰文指出,中国公务员从科员到县处级干部的升迁比例仅为4.4%,从县处级升为厅局级的比例更是低至1%。

有媒体曾报道称,“中国在职公务员队伍中,逾60%在县乡两级基层”,公务员想要升职被称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

“此前的职务晋升道路对公务员队伍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为避免‘天花板效应,为增强干部队伍的管理和激励,《草案》提出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将职级与待遇挂钩。”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公务员管理研究室副研究员郝玉明对记者表示。

以后就不只升职务一条路

在公务员和研究公务员制度领域的专家看来,《草案》关于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是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

“以后就不只升职务一条路了想走仕途的就继续努力晋升职务,像我这种只是想做好本职工作的就按照职级晋升的方式走,这样对公务员还是很合理的。”杨阳在看到《草案》后的第一反应就是以后公务员的晋升道路拓宽了,可以不用为了涨工资再削尖脑袋想升职了。

现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此次《草案》,将其中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并明确了职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这也意味着,职级将真正成为公务员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

“职级的晋升与职务提拔不同。目前我国公务员晋升,主要体现在职务变化,比如,从办事员到科员,再到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的一个过程,而职级的变化属于自然晋升,比如,工作3年或5年上升一个职级,属于固定晋升的渠道。”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介绍说。

在《草案》发布前,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已经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试点了近两年。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的通知》,2016年12月,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以及山东省、四川省、天津市、湖北省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的成果己逐步显现,不到两年,已有100多万名基层公务员晋升了职级。

《草案》说明中也提到,从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开始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表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全正确,制度设计切实可行,已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条件。

“职务与职级并行,对公务员的薪酬将产生重大的激励。”在竹立家看来,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以后,虽然退休的时候只是个科长,但是职级可能很高。即便不当领导,只要好好工作,到了-定年限以后,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郝玉明提到,职务与职级并行是经过对多个试点的经验进行反复评估总结后制定出来的,在现阶段是比较成熟的规定了o但他还提出,实施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文件,要建立科学的职级晋升管理办法并明确相关职级待遇,还要做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与其他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增加任职回避新规

记者注意到,相对于现行公务员法,《草案》中对任职回避情形有所完善。

现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与夫妻、直系血亲等在同一机关有上下级领导关系。《草案》则又增加了“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盈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的禁止性條款。

《草案》说明中提到,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对任职回避情形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其实早在2015年,中央巡视组公布对中国联通等6家央企的巡视情况时已经指出,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反映较多,中国海运、中船集团、中国联通、中石化等企业均有涉及。

在竹立家看来,增加上述回避规定是对反腐工作的总结:“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反贪腐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通过职权给妻子或者儿女所在的企业、公司提供便利或者好处,给他们打开方便之门,形成共同腐败的案例。”他说,这也是对过去几年反腐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用法律来加以规定。但竹立家还提出,只有法律的规定还不够,法律出台后如何监督法律的落实才是接下来工作的重中之重,“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无法实践的话,法律就相当于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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