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构编制信访事项处理规定(试行)
2018-02-02
机构与行政 2018年1期
编者按: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山东省编办把机构编制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牢牢抓在手上,2017年信访工作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表彰。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信访事项处理工作,省编办制定了《山东省机构编制信访事项处理规定(试行)》,现全文刊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信访事项处理工作,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构编制信访事项(以下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的投诉请求或者意见建议。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处理遵循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原则,注重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网络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并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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