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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合并仲裁与组庭规则的差异性

2018-01-30于涛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于涛

【摘 要】本文以国际商会苏黎世仲裁院在处理某案过程中出现的合并审理及组庭等规则问题为线索,结合斯德哥尔摩商会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目前国际上主要的商事仲裁机构相关规则做一归纳分析及简要阐述。

【关键词】仲裁;合并审理;组庭

一、案件背景情况

国内x公司是主制造商,与国外s公司签署研制合同约定合作开发及制造等内容,之后s公司与国内l公司签署合同,将其承揽的部分制造工作转包给了l公司。执行中,s公司将大量研发工作交由l公司承担,最终由于技术支持及能力不足,导致s公司无法按时完成阶段性技术开发工作随即造成l公司对x公司的违约。

违约后,s公司以x公司技术变更导致延迟交付为违约的抗辩理由,并借此提出高额技术变更研发费用及远超项目计划的延期周期,最终双方协商失败,l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s公司发出了合同解除律师函,s公司以合同违约等事由提请仲裁。

同时,s公司将l公司在同一仲裁院以合同违约等事由提请仲裁,并申请合并审理。

二、合并仲裁条件

(一)事实情况

本案中,x公司与s公司、s公司与l 公司在法律关系及争议解决约定均存在差异,首先三者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研制合同法律关系,后者是制造合同法律关系;其次争议解决条款不同,前者约定三个仲裁员,后者约定1个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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