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反思与倡言
2018-01-30孙汝建
海外华文教育 2017年12期
孙汝建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中国郑州451150)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两大中心任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我国首部语言文字专项法律,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号主席令签发颁布,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专项法律共四章28条:第一章总则,介绍制定目的;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适用范围以及可以使用方言和异体字、繁体字的相关情形;第三章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分配以及对违反本法的个人和单位的各种处置办法;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我国建国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规定。”[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法可依,覆盖了我国三个“五年计划”,为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早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前的1997年12月,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在主报告中就明确要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审议通过后,各地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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