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新规下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技术审评要求

2018-01-27迟戈王亚南石莉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 2018年1期
关键词:推荐性医疗器械问卷

迟戈 王亚南 石莉

1 辽宁省药械审评与监测中心 (辽宁 沈阳 110036)2 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 (辽宁 沈阳 110179)

为贯彻新法规要求,借鉴全国各省市对境内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技术审评的经验,拟定《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技术审评调研》问卷,面向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处发放问卷,共收回15份有效问卷,对调研问卷的分析汇总,探讨更为合理的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技术审评要求,利于全国统一执行尺度,同时也方便注册人申报注册。

1.问卷内容及结果

1.1 关于强制性标准修订或新发布的实际做法

(1)必须提交有资质的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依据强制标准修改产品技术要求的对应项,延续注册时直接更改前述内容,不必另申请许可事项注册变更。(10份问卷结果。)

(2)可以提交自测报告或者委托检验报告,并可依据强制标准修改产品技术要求的对应项,延续注册时可直接更改前述内容。(4份问卷结果。)

(3)必须提交检验报告,但可以提交自测报告或者委托检验报告。如提交自测报告或者委托检验报告(非注册检验报告),不得依据强制标准修改产品技术要求的对应项。(1份问卷结果。)

1.2 关于推荐性标准修订或新发布的实际做法

(1)注册人在延续注册时必须执行新版的推荐性标准,需提供经批准的注册变更文件。(1份问卷结果。)

(2)注册人在延续注册时必须执行新版的推荐性标准,需能够证明产品未发生实质改变和并提交符合新的推荐标准的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延续注册时直接修改技术要求,不必另申请许可事项注册变更。(3份问卷结果。)

(3)注册人在延续注册时不必执行新版的推荐性标准,即使原推标已作废。(2份问卷结果。)

(4)视情况而定,如果推荐性标准修改的项目内容与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原内容恰好对应,且推标的对应内容修改后相当于提高标准或者原内容作废的,必须执行新版的推荐性标准;否则,不必执行(相当于推标虽修改,但未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对应内容或修改的对应内容低于原标准)。(6份问卷结果。)

(5)注册人可以自愿执行,需能够证明产品未发生实质改变和并提交符合新的推荐标准的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延续注册时直接修改技术要求,不必另申请许可事项注册变更。(2份问卷结果。)

(6)注册人可以自愿执行,需能够证明产品未发生实质改变,并提交符合新的推荐标准的证明资料(非注册检验报告),延续注册时直接修改技术要求,不必另申请许可事项注册变更。(1份问卷结果。)

1.3 延续注册是否允许对原注册审批内容进行纠错

不允许进行纠错的问卷有2份,其余13份问卷均允许对原注册审批内容进行纠错,可纠错的内容很广,除包括一些笔误如注册证中汉字、标点符号等书写笔误;注册证中语言文字表述不规范;说明书中汉字、标点符号等书写笔误;说明书中语言文字表述不规范;还可包括原审批错误,如结构组成错误或漏项,适用范围不准确等明显逻辑错误等情况。

1.4 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性能分析报告如何审查

(1)仅形式审查,有需描述的项目内容完整,不需对真实性进行确认。(7份问卷结果。)

(2)对产品性能分析报告中的不良事件的真实性需确认,需提供省级监测机构出具的不良事件检索数据。(6份问卷结果。)

(3)产品性能分析报告中召回情况、监督检验情况的真实性需确认。(2份问卷结果。)

1.5 过渡期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的审查方式

(1)仅针对新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与原《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差异项进行审评,如“对于说法改变的项目,要符合新规定,如‘注册人’”、“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的新增项目”。(5份问卷结果。)

(2)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重新审查。(10份问卷结果。)

2.讨论和分析

通过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以上5个常见问题,各省的执行方法并不完全一致,这并不意味着哪个省执行有问题,而是由于法规中对延续注册的要求很宽泛,因此其理解和具体执行的时候就容易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关于延续注册这几个常见的问题,出台一个规范文件或者指导原则,统一延续注册的技术审评尺度。

2.1 关于强制性标准修订或新发布做法的建议

建议必须提交有资质的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依据强制标准修改产品技术要求的对应项,延续注册时直接更改前述内容,不必另申请许可事项注册变更。

理由是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延续注册时,企业在产品不变的情况下,为适应强制性标准变化而修改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证载明的其他许可事项(如性能结构组成等)的情形,可以按照延续注册提交申请,但应提交由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部分人员强调这句话中的“可以”二字,他们认为是可以这么做,不是强制这么做,所以认为仍然可以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43号)中的要求提交自测报告即可。但是事实上,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就是对2014年43号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的一个补充文件,就是想解决,强制标准变化原本属于技术要求变化应该进行变更注册,怎么实现延续注册就能完成强制性标准变更的问题,实现条例要求的延续注册时产品必须达到新修订强制性标准要求。“可以”的另外一个途径应该是变更注册而不是提交自测报告。

2.2 关于推荐性标准修订或新发布做法的建议

针对原技术要求中已引用的推荐标准有修订和更新情况,建议该推荐标准的执行方式应参照强制标准来执行。理由是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企业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了推荐性标准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即企业把推荐性标准作为本企业承诺的技术要求,则其上市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及引用的推荐性标准的要求。” 另外《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中指出“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中国药典,应保证其有效性,并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号以及中国药典的版本号。”换句话说,企业一旦技术要求中引用了推荐标准,则必须要符合推荐标准的要求,应于强制标准具体同等效力,而且执行的技术要求中引用标准必须为有效版本。

针对原技术要求中未引用的推荐标准有新发布的情况,建议注册人可以自愿执行,如果注册人想执行推荐性标准,执行方式等同强制标准,需能够证明产品未发生实质改变和并提交符合新的推荐标准的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延续注册时直接修改技术要求,不必另申请许可事项注册变更。如果注册人不想执行该标准,应不强制执行。

2.3 延续注册是否允许对原注册审批内容进行纠错的建议

企业可以提供资料证明为原注册审批内容存在错误时,建议可以进行纠错。

理由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很多人理解只要注册证及附件内容发生变化,哪怕只是文字变化,从注册管理办法理解应该进行变更注册。但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变更的要求是这样的,“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所以产品无实质变化的情况,尤其是纠错,是不用进行变更注册的,因此可以制定除变更注册之外的纠错程序,或者可以在延续注册时进行修改。

2.4 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性能分析报告如何审查的建议

建议仅形式审查,有需描述的项目内容完整,不需对真实性进行确认。因为报告中的内容即使进行真实性确认,其结果也无法对延续注册的结果造成影响,因为不予延续注册的条件,仅为固定的那三条。

2.5 过渡期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的审查方式的建议

建议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重新审查。理由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中明确指出,延续注册时,注册人应当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编写说明书和标签。

2.6 其他

除上述5个常见问题外,关于申请延续注册的时间理解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有的认为申请时间应为正式受理时间,有的认为是受理部门接收资料的时间,有的则认为是企业提出申请或者到原注册部门咨询过申请事项的时间。针对这个问题10份问卷均以正式受理时间的时间为截点,因此,建议“申请时间的截点”以正式受理时间为截点,这样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时也要考虑受理阶段的接收、补正时间,做好提前6个月的准备。对于延续注册是否有简化流程,目前回收问卷中仅有两个省采取了简化流程,其中一个是技术审评中心的结论代替行政审批结论,另外一份是技术审评结束后,不再转至行政审批处室,由技术审评主管局长或行政审批主管局长直接审批。

猜你喜欢

推荐性医疗器械问卷
医院医疗器械维修中存在的问题及维修管理策略
2021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
建筑建材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推荐性标准汇编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正式执行
2019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2019年12月31日)(摘选)
2020年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3月)(摘选)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简介
问卷网
问卷大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