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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保护与利用刍议

2018-01-23李庆玲

文物季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稳定期古建筑建筑物

□ 李庆玲

一、古建筑在历史文化遗产中的地位及其利用的价值

古建筑是指保存至今的古代建筑,是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建造的生活活动、社会活动、宗教(包括祭祀)活动的场所和标志性的纪念建筑物。它包含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物质与文化生活的信息,体现出当时当地科技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水平,保存了大量文化艺术的创造成就。是我们了解历史和社会发展过程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我们欣赏古人艺术成就和思维领域重要的实物参考。所以说古建筑在各民族各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中,占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与其他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共同展现灿烂的历史文明。

从现代人的角度来看,古建筑含有两重禀性,既有建筑的功能,又承载着历史的信息。这就为现代开发利用提供了充分的价值空间。如何合理而有效地发挥其最佳价值表现,如何持续地开发利用而不至于损失浪费其真实价值,是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要研究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对这一问题,缺少深入的探讨,造成的损失和遗憾举不胜举。以太原为例,有将重要的古建筑群作为市场的,如大中寺、开化寺、泰山庙等;有将古建筑转变为工厂的,如皇庙、城隍庙等;有的变为学校,有的化作民居。其结果是新的使用功能不能很好发挥,原有的建筑承载的功能支离破碎,甚至荡然无存。造成原有的建筑物所载赋的历史价值及文化内涵丧失殆尽。这些教训,突显出古建筑开发利用不合理的严重性。

二、古建筑“保护与利用”的矛盾

古建筑包含的历史信息,是极其珍贵且不可再生的,其承载的文物价值随时间的增长而显得日益重要。由于建筑本体的耐久性是有限的,随着年代的久远,它原有的功能会逐渐丧失。建筑本身的可靠性也会随时间流逝而降低,这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其使用程度,形成了利用与保护的矛盾。因此,要想长久地留存这些文物信息,古建筑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热衷于对古建筑开发利用。由于新功能的要求和新的审美价值取向的变化,必然会对建筑本体和附属设施及使用环境条件有所改变,这种改变会产生三种不同的效果。一是和原有建筑本体功能协调一致,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又在开发利用上获得新的发展,是古建筑保护与利用较理想状态。二是开发使用的功能和观感上的要求与原有建筑、环境条件以及文化内涵截然不同,形成对立矛盾。此类开发的结果会造成古建筑原有文物价值的严重损失,甚至连建筑本体也难以保存,实质上是对古建筑的破坏。三是在开发使用的功能和观感方面与古建筑保护产生局部的矛盾,而且矛盾的性质又不是对立的,其中有有利的互补,也有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在古建筑的开发利用上比较多见。因此在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问题上,要制定一些准则、规范条文,形成有序的、可持续的保护和利用。

三、古建筑保护的重要指标

中国古建筑以木构建筑为主,砖构次之,还有石构、土筑等,在南方尚有竹构,另外还有少量的金属制品,如铜殿、铁幢等。由于材料不同,耐久性能千差万别,而耐久性主要受控于材料性质、保护措施、环境影响及使用条件等的组合,不同的组合会得到不同的效果。所以有的古建筑屹立千年以上,仍保持完整;而有的百年左右即破损。要使古建筑能延年益寿,得益于以上四方面的优化组合,可以用两个控制因素来表达:一个是可靠度的年平均降低率,这和材料性质、环境条件及保护措施有关。用优良耐久材料,选择和改善环境条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会大大地减小可靠度的年平均降低率,延长其存在(保存)年代。反之则会大大地增加可靠度的年平均降低率。所谓“年久失修”,主要表现在其年平均降低率的加大速度增快。另一个因素是承载能力的富裕度,即建筑物允许的承载能力比实际承载的负荷大多少,富裕度大的建筑和富裕度小的建筑,虽然有同样的年平均降低率,但其耐久年代却相差甚大。用这样的模式,可以建立起古建筑耐久性的计算准则,进而了解其保护的时间极限。而有些建筑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残损的增加,则富裕度也就会减小,而可靠度的年平均降低率必然会加大,其残损程度则会加速。曾见到一座800年前建造的砖塔,由于不当的开发利用,在塔上部装一钢制水箱,改造为浴室的调压水塔,上部增大了实际荷载,大大地减小了承载富裕度,同时因环境条件和功能的改变,保护措施的削弱,使可靠度的年平均降低率也迅速加大,极大地缩短了耐久年代,结果没几年就险象丛生,不得不停止使用。

耐久年代的极限是古建筑保护的重要指标之一,稳定期的长短是古建筑保护的另一项重要指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衡量古建筑保持平衡稳定的参考值是变形,建筑本体从建造完工到以后的岁月里,其变形(包括水平和竖向)的发展也是变化的。在新建的几年内,由于地基的沉降、材料的干缩、连接的压密等因素,变形是由大而小,逐年递减,渐趋稳定。这段时间的长短,主要看施工质量。施工质量好的稳定快,差的稳定就慢,当达到稳定状态后,建筑处于一种充分发挥其正常工作性能的状态,这种稳定期的长短是古建筑保护的一项重要指标,有的可以长达千年以上,有的则不足百年。为了延长这一稳定期,一方面要保证承载能力有足够大的富裕度。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减小其可靠度的年平均降低率,而且在稳定期的后期更显得重要。在稳定期内的一切修缮,改建、加固、环境调整,都应该遵循保证其平衡稳定的原则。到达稳定期的极限以后,建筑物的变形会逐年由小到大的发展,其承载能力逐渐减小,可靠度的降低逐渐加大,这时的保护原则应以“延年益寿”为主,适当地减轻负荷,增加一些辅助性的保护装置,减少人员的活动等,应该尽可能地延长其寿命。总之,古建筑的保护应该根据其耐久性和稳定性而采用不同的措施。

四、古建筑开发利用的约束条件

古建筑的开发利用有多层内容:从古建筑本身来说,有原有功能的发挥;有利用其载体建筑改变使用方式,创造新的功能;有利用其场地位置改变原有功能载体建筑,适应新的功能要求;还有配合新的建筑主体,将古建筑作为附属建筑加以利用等。从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和文物价值的利用方面来说,有研究探索其文化内涵及保存信息,加以开发利用;有利用其价值影响,以开发新的现代价值的内容;有用现代的观点改造其建筑本体和文化内涵;有将古建筑作为招牌,开发毫不相干的产业;还有视古建筑为新兴产业的障碍,寻找理由摈弃古建筑的全部,拆除消迹等。以上这些都是在开发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的,其结果对古建筑的保护有好有坏,不一而足。为了对古建筑的开发利用能正常合理地进行,必须明确古建筑开发利用的约束条件。

1.古建筑开发利用的前提是保护,而且是持续的保护。

2.保护的内容既包括建筑本体,也包括文化内涵以及各种信息。当这些内容未经充分发掘并加以鉴定时,不应随意改变其状态。要明确其有形资产的价值,也要明确其无形资产的价值。

3.使用功能上的转变,必须和建筑的历史价值协调。提倡互补性的功能转变,反对矛盾的功能转变。因此功能转变要进行论证及社会监督。

4.开发利用必须有环境条件变化的预测论证及相应的保证措施。针对这一条件还应考虑对古建筑及其文化内涵的持续保障的环境要求。

5.广泛收集古建筑开发利用成功及失败的个案,一方面作为例证以供参考,另一方面可以系统化整理,为制定“古建开发利用准则”提供资料。

五、古建筑的保护等级及其划分原则

根据《文物保护法》,我国的古建筑可以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县级的区分,这些划分是根据建造年代、规模、影响面、特色以及知名度来区别划定的,是一种重要性分级。从这一划分可以分辨出建筑物的地位和重要性,但是看不出保护工作的难易程度,更难以明确保护应投入的经济和技术支持力度,也就体现不出在保护方面的迫切性。如一座濒危建筑本身定为县级保护单位,与县级以上的相比则很难让人认识它在保护上应有的关注与迫切程度。所以说古建筑除了现行的重要性分级外,还应从古建筑的易损状况和其保护的技术难度等来划分保护等级。如果建立了两套或者两套以上的分级办法,人们就能很容易地知晓一处古建筑的重要性和保护迫切程度的关系。

古建筑的易损状况和其保护的技术难度等的保护等级划分,建议按以下几点原则考虑。

1.根据建筑物的易损状况,来考虑划分保护的等级。如处于变形稳定期的前80%阶段的建筑物属于低保等级;在临近稳定期极限的属于中保等级;超过稳定期极限,但变性发展速度低于规定标准值者属于高保等级;变性发展速度加快,超过设定标准值,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属于特保等级。

2.根据国家制定或批准的强制性规范及指导性规范,对建筑的整体稳定及主要构建的可靠性评价等级来划分。如现行的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中对古建筑的可靠性评定分为四类,一类是建筑承重结构中,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二类是建筑承重结构中,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三类是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四类是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可以参考此四类来划分保护等级。随着国家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种不同的古建筑将都会有可靠性评定标准,则会形成完整的分级依据。

3.根据保护工作的难易程度来考虑划分等级。古建筑保护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相关的行业和学科领域繁多,因而工作难度也差异较大,所以划分保护等级时,还应根据其技术难度和要求,各种技术支持的复杂程度来确定。如有成熟可靠的技术支持的,难度较大需要组织协调的,尚无成熟技术需组织攻关的,均应有不同的分级。

总之,对古建筑从易损状况和其保护的技术难度等方面考虑进行保护等级的划分,一方面可以完善“古建筑保护”的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保护技术的发展。

六、不同等级的古建筑在开发利用上的限定

古建筑开发利用的前提是保护,在综合各种保护因素后,明确划分了古建筑保护等级的同时,对不同等级的古建筑在开发利用上要有不同的限定。限定的原则是保证保护的效果。对不同等级的古建筑开发利用要做出宏观的范围限定,如对保护等级比较低的,在开发利用时可以限制宽泛些;对保护等级中等的,在开发利用则限制较严;对保护等级较高的,开发利用应限制在其可靠的有利范围;对保护等级极高的则不允许开发利用措施进入保护主体的限定范围内等。同时对以上限定,还可作出细化分解,用细则补充和细化限定内容,使保护和利用的互补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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