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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数额问题研究

2018-01-23李佳洁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注册商标数额葡萄酒

李佳洁

(541000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广西 桂林)

一、犯罪数额在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体现与作用

(一)犯罪数额在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体现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罪中,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等罪名。我国《刑法》在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中规定了“销售金额较大”、“销售金额巨大”的概念,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规定有“巨大损失”的概念。同时在“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中也提出了犯罪数额的相关概念,如“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造成损失数额”等。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犯罪数额的类型还是犯罪数额的程度在我国的立法中都有所体现。

(二)犯罪数额在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作用

犯罪数额在刑法所规定的财产类犯罪中多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在知识产权犯罪中也不例外。

笔者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在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此项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犯罪数额即销售金额在此罪中既发挥了定罪的作用,同时也发挥了量刑的作用。其中“销售金额较大”为定罪标准,“销售金额巨大”为本罪的量刑标准。

同时,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的了解与分析,还可以对以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销售金额”的概念是什么?如何进行界定?还有认定“销售金额较大”与“销售金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值得在下文中继续探讨的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犯罪金额的清楚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犯罪金额种类的划分还是犯罪金额的程度标准,都应该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并不断解决完善。

二、认定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问题与冲突

笔者首先举一个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案例:

文某是某食品酒类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其负责进货和销售。文某明知其销售的葡萄酒是假冒某某牌的葡萄酒,于2016年1月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假冒的某某牌葡萄酒。经侦查机关的搜查,当场查获假冒的葡萄酒1149件,每件6瓶,经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认定总价为39万余元。在2017年间,文某将假冒的某某牌葡萄酒销售给另一酒业。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14日在另一酒业处当场扣押假冒某某牌葡萄酒248瓶,经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认定总价为3万余元。在这一酒业扣押的假冒某某牌葡萄酒均从文某处购进。以上共扣押文某假冒某某牌葡萄酒总价为43万余元。但在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被查获的五种酒类中,只有两种酒类可以确认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余三类都不能充分证明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以最终认定,其中某干红赤霞珠65件共390瓶和某干红葡萄酒64件共384瓶。经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酒的价值为11万余元。再加上另一酒业从文某处购进的以上两种红酒,总价经鉴定为3万余元,所以以上共扣押文某假冒某某牌葡萄酒总价为15万余元。

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应首先分析销售金额是否达到“较大”。关于“销售金额” 最高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的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因此在本案中,最终扣押的文某处假冒某某牌葡萄酒与其销售给另一酒业的总价为15万余元。符合本意见所规定的情形。所以认定文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量刑方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因此本案中的文某并未达到“销售金额巨大”的程度。

但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还存在以下问题有待思考。即犯罪金额是以何种标准进行计算?

本案中所认定的15万余元的犯罪数额是价格认定中心根据市场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的,并不是文某的实际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因此笔者认为,若能够证明文某的实际标价或销售价格,则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就面临着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的冲突选择问题。有观点认为,从司法解释的本意及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判断,应优先适用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的平均价格,因为该标准较之标价更能反映侵权产品的价值,更能准确地折射行为人制假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主观恶性程度。笔者认为,当出现计算标准冲突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去选择适用。实际标价也是被告人主观犯意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中也能够反应被告人的犯罪目的,甚至更能客观反映被告人销售侵权产品的主客观状态及社会危害程度,同时兼顾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采取就低认定的方式来计算犯罪数额。

三、结语

本文只是对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在实践中出现的一部分问题进行了浅析。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惩处力度应更加严格且更加严谨,法律规定也应更加详细具体。同时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防止不了解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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