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
2018-01-23沈艺璇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程序
沈艺璇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一、破产免责的概念及适用对象
(一)破产免责的概念
破产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破产免责制度的目的就是减轻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负担,给予破产人重新开始的希望,在自然人破产的救济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
(二)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对象
各国立法规定,破产免责的适用对象为自然人,如美国破产法第727条(a),非个人债务人不能获得免责,又如德国破产法第286条规定,债务人为自然人时才可依程序获得免责。
二、破产免责的主要内容
综观各国破产法,有关破产免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模式选择
破产免责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分别为当然免责主义以及许可免责主义。
当然免责主义是指债务人在执行完破产程序后,无需提出申请,债权人得到公平分配后就视为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清偿完毕。采取这种模式的以美国还有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许可免责主义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免责的条件,如果破产人认为自己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免责条件时,可以向破产法院提出免责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免责。德国和日本就是典型的许可免责主义国家。
(二)破产免责的条件
目前各国立法中并没有从正面规定破产免责的条件,但是均对不予免责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情形主要包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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