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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应用
——从葛某某案谈起

2018-07-25李安琪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规范

李安琪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6月17日,沈丘县xx有限公司的司机鲍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辆与葛某(葛某某之父)驾驶的轿车于高速公路出口匝道附近相撞,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其中,史某(葛某某之母)当场死亡,葛某与葛某某受伤。鲍某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不同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事故产生后,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双方均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受害者葛某某为此将沈丘县xx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均诉之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l22331.85元。

根据案件事实及现有证据,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本案似乎与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并无不同,但二审法院在归纳争议焦点时提出的质疑很值得思考: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中两个审级的法院均为直接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然而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在认定事实及划分民事赔偿责任时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是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上能够及时掌握着第一手的交通事故资料,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因此也更具专业性。①

为何本案中法院做出了不同于法院“往往”的做法?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首先,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是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事故双方的责任,不同于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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