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拒绝强制交易权”的制度定位与经营者规制
2018-07-25苏诺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苏 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拒绝强制交易权”一直是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中心内容,并在该法数次修订中一直被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核心条款加以确定。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款通过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的确定,实质上保障了消费者不会陷于强制交易的困境中。该法第10条第2款后段在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中则直接使用了“强制交易”的术语,并明确赋予“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权利。
然而,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令人疑惑的现象:法院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所涉条款的解读,往往倾向于认定经营者显属违法行为并非“于法无据”,一定程度上免除了经营者禁止限定消费者选择、禁止制定霸王条款的义务。面对这一法律解释上的困境,本文将首先回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利用解释学工具分别确定“拒绝强制交易权”在该法第9条、第10条中的制度定位和取向差异。在此基础上,通过引入争议案件裁判,提出对消保法中“禁止强制交易”的定位混乱使该法保障消费者权益之实际效力造成的严重贬损。在最后一部分,本文穿破被争议裁判所模糊的经营者义务界限,通过重释“强制交易”的内涵,明晰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以真正实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完备的保障。
一、“禁止强制交易”的二元制度定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创举之一,即是在该法第9条、第10条对于经营者强制消费者与进行交易之行为进行了双重禁止。……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