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与首要分子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关系之界定
2018-01-23张学丽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张学丽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80
一、主犯与首要分子关系之争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主犯与首要分子存在交集,主犯不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中凡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都是主犯,但不一定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在聚众类型的犯罪里,首要分子则不一定是主犯。另一种观点认为,主犯与首要分子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主犯不都是首要分子,但首要分子既然被称之为首要分子,则其在犯罪过程中一定起到了主要作用,必然包含于主犯范围之内。
二、对主犯和首要分子关系的分析
笔者认为主犯不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能否划归为主犯应区别分析。一般情况下,首要分子可以划归为主犯,但当该聚众案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或者刑法把“首要分子”规定为该罪基本入刑条件时,首要分子不能划归为主犯。
(一)要厘清我国刑法体系中,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应对刑法条文进行深入分析
如前文所言,首要分子存在于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之中,起到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而在集团犯罪和普通共同犯罪中均存在主犯,其在集团犯罪中起到的是组织、领导作用,在普通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主要作用。所谓“组织”,是在建立犯罪集团以及在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中起着组织作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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