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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探究

2018-01-23潘伟航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潘伟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口供作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口头供述,一方面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口供,另一方面必须要求口供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使用。口供作为“证据之王”,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同时其真实性也难以判定。因此,必须要通过开展口供合法性证明的研究,确保口供能够如实反映刑事案件的客观真相,进而为案件审理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参考帮助。

一、口供的价值基础

(一)真实性

口供作为一种言词证据,本身容易被外界不确定性因素所干扰。例如犯罪嫌疑人为了拖延时间,故意在口供中加入一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反而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此外,由于口供与被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也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为了逃脱或躲避法律惩罚,而在口供中故意增加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基于上述情况考虑,要求口供必须具备真实性,且需要侦查机关对口供内容进行一一查证,确认口供所述信息全部属实后方可作为法院审理所用的事实证据。

(二)任意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然作为与法官、检察院平等的主体,具有独立人格,那么显然其就拥有了面对询问时是否供述以及供述何内容的完全自由选择权,而违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的的刑讯逼供,极大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自由,同时也损害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其他价值目标(如正当程序,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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