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撤销权相关问题的思考
2018-01-23吴宏丽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吴宏丽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破产法上设置撤销权是从保护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目的在于使全部债权人在破产实施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基于其独特的法律特性与功能,各国在破产立法中设置了该制度。我国的破产撤销权主要规定在《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及相关补充规定。
一、破产撤销权的界定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间内实施的不利于全部债权人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行为,并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该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和扩展,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首先,权利行使主体是破产管理人;其次,可撤销行为发生在破产临界期内;第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的法定性,即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后,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为被撤销行为自始无效且处分所涉财产将被依法追回。
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虽已纳入我国《破产法》的可撤销行为,但我国《破产法》并未对无偿转让行为做具体细分。事实上,无偿行为有赠与财产、免除债务、放弃权利、承认时效已过期的债权、无偿设定担保物权、放弃标的物等。同时,无偿转让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性权利。那么,是否只要在临界期限内有发生无偿转让行为,受让人即负有返还义务呢?对此,我国《破产法》将放弃债权以外的其他无偿行为规定为无偿转让财产,且未作为除外情况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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