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在离婚协议公证中的几个问题
2018-01-23鲍芳芳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鲍芳芳
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浙江 丽水 323000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以及离婚后果的合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据对离婚协议认可机关的不同,现行的协议离婚实行的是双轨制,即离婚协议和离婚调解书。
在离婚程序中离婚协议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的,但公证已经成为了大众心中一道有公信力的程序,离婚协议书是否一定要公证也成了人们考虑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做离婚协议书公证或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公证也越来越多,在工作中公证部门碰到了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本文就针对目前最常见的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否撤销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赠与子女的约定性质是基于某种目的的赠与还是一般的赠与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还是《婚姻法》?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
在离婚协议中,不动产赠予是一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动机的有目的的赠与是在协议约定下,将当事人名下的不动产部分或全部转增给其子女的过程。
(一)是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还是一般的赠与合同
1.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具有身份属性
该协议中主要的组成部分,就是讨论赠与子女的不动产的问题,该协议是随着夫妻关系解除而生效,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该协议所带有的身份属性,同时协议中财产赠与的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关系,子女关系等特殊关系,这种协议的根源在于夫妻身份存在与否,也是依附这种存在的一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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