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8-01-23江庆莹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程序
江庆莹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一、刑事简易程序确立的背景
我国于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中确立了简易程序,但内容过于简单粗略,无法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于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所谓“刑事简易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适用的较之于普通程序更为简单的审判程序。诚然,经过修改的刑事简易程序较之以往已经有了较大的完善,但从司法实务中考察,我们发现刑事简易程序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实施现状
为应对日益增多的诉讼案件,提高审判效率,我国于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简易程序,对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案件、庭审程序、庭审期限等均作了明文规定。详言之,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实施现状如下:
程序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形式建议程序适用于以下四类案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案件。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了“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四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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