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对策选择
2018-01-23李红刚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李红刚
延安大学政治与法学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刚建立之时,农民群众主要是通过承包土地来实施各类农业生产活动的。鉴于信息往往会出现不对称的情况,普通农民群众的资源配置水平不高,从而导致农产品营销难成了十分普遍的问题。农民群众的个体化生产怎样与大市场加以联结,成为十分突出的矛盾。如今,已经有愈来愈多的农民脱离了千百年来固守着的赖以维系生存的土地,从而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新变化。农民群体应用入股或者租赁等全新的方式,促使自身与合作社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依靠合作社销售自身农产品的纯贸易关系。然而,在承包经营权在入股合作社之后,就会出现诸多法律层面上的新课题。这就需要在新的形势下深入探究如何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之中的各类问题。
一、法律领域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原因
通过入股合作社,土地以往所具有的所有权和用途等并没有出现任何的变化。农民群体完全可以按照法律之明确规定,将自己所固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投入到组建合作社之中,该出资形式与实物、货币等的出资形式具有相同的含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明确了土地流转方式当中涵盖了入股的形式,而且同时还期望能够运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推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实现全面归集,这样就能够为促进规模化涉农产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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