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死刑的存与废
2018-01-23田蔚然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田蔚然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纵观世界法律发展历程,死刑这一刑罚自古便为保护公民权利而设立,各个国家各个时期实施死刑的手段多种多样,这项古老的刑罚制度也在时代变迁中相比于之前越来越宽容,这也是世界法律界中死刑的发展潮流的体现。而我国在死刑的制定上,却体现世界法律界发展潮流。目前我国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而世界上的超过半数的国家和地区均已经废除死刑或不再执行死刑。那么,我国究竟在之后的发展路程中是否会减少甚至是废除死刑制度,我国的死刑制度发展与社会形态又有着什么关联呢?
一、死刑的存废之争
(一)死刑废除实质
1.社会契约说
社会契约说认为法律中必须存在死刑,其中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其中卢梭更认为,杀人犯是社会的共同敌人,人们都同意对杀人犯实施相应的惩罚,这也是社会契约的内容。而同样信奉社会契约说的贝卡利亚则认为,人们为了共同生存而被迫牺牲自己一部分的自由,但绝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尽可能少的交出自由,更不可能将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交出,死刑是违背社会契约论的,属于权利的滥用。[1]对此有学者指出,国家对社会具有管理的权力,相应的也就对危害社会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的杀人犯具有审判权,对于破坏公序良俗的人有权力处置其个人的生命权,因此国家设立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学说的,这不仅帮助国家安定社会,安抚被害人家属,更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的有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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