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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顺风车”交通事故看司机、合乘平台和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2018-01-23王玉臻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王玉臻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孙某诉北京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年6月20日17时许,原告通过被告北京某公司所有手机APP发布一条自某市某小区至某中学路口顺风车订单,被告范某接单成功,当日17时1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经长春市某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事故被告范某承担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范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履行相应赔偿义务。被告范某的行为不属于营运行为,且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被告北京某公司因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应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不足部分,向原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

(一)保险公司责任承担

分析本案,笔者认为有三点值得关注。首先,网约车是否属于经营性质,保险公司是否因车辆危险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免责。

保险公司主张范某的车辆为营运性质,涉案车辆危险性显著提高,范某未履行自己的通知义务,根据《保险法》52条的规定主张应免除保险责任①,此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2017年6月12日,长府办发〔2017〕3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经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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