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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致死1例*

2018-01-23张桥军赵令强汪元河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张桥军 邓 鹏 赵令强 黄 江 汪元河 夏 冰 王 杰

1.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贵州 贵阳 550004;2.紫云县公安局,贵州 紫云 560800

一、案例资料

(一)简要案情

吴某某,女,7岁。因父母离异,被寄养在姑父、姑母家,2周后被邻居发现全身多处损伤、精神萎靡并报警,后被警方送至当地医院诊治,1周后死亡。

(二)尸表检验

女性儿童尸体,发育正常,消瘦体型,颜面部肿胀,双眼睑水肿、结膜淤血,口唇粘膜发绀,背部、臀部、右腋下、双上肢、双小腿及双足见散在皮肤青紫,部分颜色变浅,呈绿色、黄色,其中,双小腿、臀部主要表现为条形挫伤,其余部位为片状,形态不规则,损伤面积约占自身体表30%左右,余未见明显外伤痕。

(三)解剖检验

胸腹部皮下/脂肪/肌肉水肿,右侧胸壁第5-8肋间肌见散在出血,双侧胸腔及腹腔见淡黄色积液;双肺浆膜下见散在点状出血,余未见明显损伤。

(四)组织病理学检验

肾小管内广泛见红染管型,部分肾小管结构不清,肾小管上皮细胞变性坏死,间质水肿;部分肺泡腔内见大量红细胞及淡红色物质,支气管周围见大量中性粒细胞浸润。

(五)法医毒物检测

尸检提取部分心血、尿液,未检出镇静安眠类药物、有机磷农药。

二、鉴定意见

吴某某系因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并发急性肾功能衰竭及支气管肺炎死亡。

三、讨论

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负责看护的机构及个人对他人采取肉体上的摧残及精神上的折磨,造成被害人躯体及精神损害的行为,多见于家庭、养老院及孤儿院中的老人及小孩,部分为家庭成员中的残障人士,对于非上述人员及场所造成的损害,不属于虐待范畴,应界定为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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