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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问题研究*

2018-01-23陈惠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信息

陈 惠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其实施对于指导司法实务部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在司法部门处理相关案件时我们不难发现,目前的法律规定也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已出现的案件,因为内幕交易犯罪相关的实践查处具有个案的独特性,一些定罪的疑难问题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在内幕交易犯罪认定中的重要意义

(一)刑法上有关内幕交易犯罪的演变

内幕交易行为最早受到刑事责任的规制是在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其中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运用立法者发现,对于这一行为的处罚仅存在于证券方面,现实中出现的其他内幕交易行为还不在禁止的范围内。于是,随后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处罚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交易的规定,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又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但这些还远不能满足在实际操作中的罪名认定的需要,2012年3月,“两高”颁布了《解释》,细化了内幕交易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成为法庭上抗辩双方的焦点

为了解当前我国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探究是否还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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