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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属相盗的定性研究*

2018-01-22徐晓涵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加害人亲属家庭成员

徐晓涵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一、“亲属相盗”所处的背景

亲属相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亲属所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亲属财物的行为,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亲属相盗的犯罪主体有别于一般盗窃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均衡考虑亲情伦理与刑法精神这两个标准。

“亲属相盗”自古以来便有所记载。“御宄以德,御奸以刑。”宄主要指的便是亲属之间所发生的盗窃行为。在这样的记载中我们能够从中得知当时对盗窃亲属财物的行为是进行宽缓处理的,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对礼法纲常的重视。

亲属相盗有许多问题都不明确。是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却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范围?“财物”的范围?这些都需要加以明确,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难以处理此类案件,并发生相似案件不同处理的情况。

我认为我们需要关注的要点是“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中家庭成员、近亲属的范围,“财物”的范围,如此才能更好地对亲属相盗作出定性。

二、“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范围界定

2013年司法解释将亲属相盗范围定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在此,我们应当明确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的范围。

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指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民通法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亲属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行政诉讼法》规定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上述法律法规对亲属范围的规定都不一致,如此也为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办理案件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考虑到亲属相盗案件中盗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大部分学者倾向于:除了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外,再加上其他同居的亲属,也就是将非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包括在内。我认为,应当适当扩大亲属相盗案件中“亲属”的范围。因为除上述所提及的亲属外,不乏有其他感情深厚的亲属。其作为特殊案件本意就是为了维护亲情关系,因此我认为应当加上其他联系较为密切的亲属。另外,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存在家庭关系,其与血亲家庭成员之间拥有相同权利义务与法律地位,在长时间的生活中势必也建立了深厚的亲情关系,因此,养父母、养子女也应当作为亲属的一部分。

所以我认为对亲属的范围认定应全面综合地适当扩大,综合考虑双方的亲情关系,同时考虑被害人意志,也就是2013年司法解释中所提及的被害人谅解。

三、“财物”的范围界定

我认为财物可以分为两类:家庭共有财物、家庭成员或亲属的个人财物。

(一)家庭共有财物

家庭共有财物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因此加害人所盗窃的财物是对除他之外的家庭成员财产权利的损害。虽然行为人属于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其窃取的共有财产也涉及了对自己份额外的财产权利的侵害,非法占有这部分财产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那么,共同财物的份额应当如何界定?巴西刑法条文规定:偷窃共同消费的财物,其价值不超过犯罪人有权利得到的部分,则不受惩罚。本人也较为认可这一条文的规定。我们不应当因为加害人在家庭财物中拥有一定的份额而断定其免受处罚,同时我们也不应当盲目地认定盗窃家庭财物即犯罪。此间份额大小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我认为,若是盗窃份额不明显的,可以按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若是侵犯了各人应占份额较为明显的共有财产的,或者侵犯的数额远远超过其本人应有份额或产生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其认定为是盗窃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从宽”。

(二)家庭成员或亲属的个人财物

家庭成员或亲属的个人财物我们应当理解为三种情况:1、家庭成员或亲属所有并占有的个人财物;2、家庭成员或亲属所占有的他人的财产;3、他人占有的家庭成员或亲属的财产。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所有和占有关系,我们可理解为加害人必须与财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都具有亲属关系。日本大谷实教授认为亲属相盗适用的范围只及于亲属内部能够处理被害的范围,在他人占有亲属所有的财物和亲属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的场合,不可能在亲属内部解决和处理。亲属相盗作为特殊情况,其从宽处理是因为其中的亲情伦理关系,若是一概的扩大财物的范围,那么法的权威会受到一定损害。因此,我们应当将家庭成员或亲属的个人财物范围限缩在家庭成员或亲属所有并占有的财产,其他两种情况都不属于亲属相盗的财物范围,而应当以一般盗窃进行处理。

四、小结

本文主要探讨的便是亲属相盗中“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范围界定以及“财物”的范围界定。笔者认为对亲属的范围认定应当全面综合地适当扩大,综合考虑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亲情关系,同时考虑被害人意志。与此同时限缩财物的范围,仅将家庭成员或亲属所有并占有的财产认定为亲属相盗中所侵犯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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