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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案件不应忽视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保护探讨

2018-01-22陈浩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抵押

陈 浩

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浙江 嘉兴 314033

在房产登记行政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对第三人善意取得问题,房产登记案件往往处于民事、刑事以及行政三重交叉局面。对于该种类型的案件,抵押权善意取得如何界定,成为一个司法难题。或保护房屋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或保护房产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通过调查发现,针对该种类型的案件,法院做出的裁判结果可谓大相径庭,其中为数不少的裁判忽视了房屋抵押权人的权益,对司法公信以及权威产生不利影响。

一、法院裁判结果冲突问题分析

针对房产登记案件,目前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的裁判,具体分析如下:

(一)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撤销

根据审查结果,认为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判定的事实依据不清,所以撤销其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坚持合法审查原则。如果案件当事人只是就房屋的权属登记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应当以被诉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审查。具体而言,就是登记机关是否根据申请对相关事项是否进行了依法审查,而且申请人所提交了登记材料是否依据所需,同时还包括申请登记的相关事项是否违反法律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申请材料中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真实可靠等。然而,登记办理过程中,组织机构的依据实施应属不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

(二)房屋转移登记行为违法确认

对房屋登记行为之所以确认为违法,主要是以往善意取得抵押权应当给予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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