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5世纪英国婚姻诉讼的程序
2018-01-22仝路辰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仝路辰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一、听证会
通常情况下,诉讼的初始阶段,双方都要亲自出庭,以便法官从当事人口中听到第一手陈述,有些简单的问题在这个阶段就能得到解决。听证会后,大多数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代理人代行诉讼行为。1439年Rochester法院Alice Sagon和Robert Ederich离婚案中,Alice仅作了一份简短的声明,声称“只要能得到一份令我满意的嫁妆,就可以离婚”,法院即判决他们离婚。类似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说明了一个共同的问题:无论是教会法庭还是当事人,都将解决实际问题视为婚姻诉讼的最终目的。当事人如果能在听证会上达成一致意见,后面的程序可以不用完成。
听证会是强制出席的,缺席一方将丧失与证人当面对质的机会,如果对方提出要求,缺席方还将受到教会的制裁。这种做法保证了当事人积极参与法庭活动,以便迅速解决纠纷。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那就是法庭允许被告提出几个相互矛盾的辩护理由,法庭不会证实其真实性,只要有一个能反驳原告诉求既可。这种情况极少出现,但是这显示了教会法院的基本态度,那就是不诉不理。只要原告诉求得以解决,与诉求无关的事实真相不予调查。
二、质证
如果说听证会明确了争议的问题,那么质证环节就是由双方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英国的法庭实践中,婚姻案件的实际证据几乎都是证人。听证会后,被告和证人通常会有一天时间当面对质,如有必要,被告也可以提供证人反驳原告,这时,原告也可以对被告方的证人进行质询,只有极少数证人同时为双方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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