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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

2018-01-22富敬赵倩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关键词:发展

富 敬 赵 倩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与中国仲裁委员会不同,《仲裁法》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做了明确规定,相关的筹建工作早在2008年就已经开始,但时至今日,中国仲裁协会仍处于酝酿期。学术界多数观点认为有必要成立中国仲裁协会,但仲裁协会的法律性质、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仲裁协会的具体职能以及仲裁协会是否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等问题可谓是百家争鸣。本文认为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应该是实践需要的产物,因此将通过对比域外仲裁协会相对成熟的运营模式、阐释中国仲裁协会成立的现实基础等方面分析中国仲裁协会成立的必要性。

一、中国仲裁协会成立的现实基础

国际上的仲裁机构大多是因商事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行业机构,旨在快速解决商事贸易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效力。这些机构通常具有三方面共性:机构名称具有国家性质;运营模式多为社会团体法人;纠纷解决方式延伸至和解、调解等多方面。

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中国仲裁委员会不断改进经营模式,出现很多针对特定行业或服务于国家战略的专门仲裁机构,如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组成,相关部门为仲裁事业提供了更好的政策环境,大力支持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但中国仲裁的发展尚存在着“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两大方面,必须大力推进仲裁法律制度,使其积极融入市场,发展仲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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