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
2018-01-22杜晓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杜 晓
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00
我国对“前科”存在观点展示,观点一认为前科是指一个人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观点二则是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事实。两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刑罚是否有真正执行。“前科消灭”是指有罪判决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罚后,改造结果良好,危险性不大的情况下即视为没有前科。我国目前没有前科消灭制度。
一、我国现有法律中的“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第3款“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保护力度大、和国际接轨。未成年人犯罪多数是冲动犯罪,与他们的年龄、社会经验等有必然联系。而且,未成年人罪犯经过改造教育对社会危害性小,再犯可能性也小。在对其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前提下,社会理应接纳他们,否则,将严重影响其以后的社会活动。
《刑法》并没有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就是前科报告制度的体现。这是基于刑法的处罚目的,起到阻止和规诫作用。第2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我国刑法依旧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倾斜。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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