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死刑复核制度之历史借鉴
2018-01-22谢甜甜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谢甜甜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一、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在吸收了前代死刑案件审判制度精华的基础上,对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再次进行了改良和完善。根据罪行的轻重,清代将死罪重囚分为立决犯与监侯犯两种,而监侯犯再经过会勘或者九卿会审等程序分为情实犯、缓决犯、可矜犯和留养承嗣犯。皇帝裁决完立决案件后,立决犯会当即实行极刑,审判程序终了;被判决缓决的即行关押等待第二年秋审;被裁决为可矜犯的通常会减等降级发落;被裁决为留养承嗣犯的通常会予以开释;而被判为情实犯的要经过皇帝最后的复奏程序才会被实行极刑。因而可知,清代对于死刑的立场是“慎刑恤杀”。
二、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的意义
(一)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近些年来发生的诸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公众甚至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严重的担忧与怀疑,法学界也对我国的死刑审判制度出现的问题做出了一系列批评。冤假错案的产生不但严重破坏社会的长治久安,并且也极大的破坏了人权。人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作为一个文明且法治的国家,更加应该完善死刑审判制度特别是死刑复核制度,以有效地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
(二)有利于充分发挥程序法保障实体权利实现的作用
随着法治国家的逐步建立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程序法越来越被公众和法学界重视,许多学者将其研究的重点投入到传统的诉讼程序中去,而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就是被研究的代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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