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效力分析
2018-01-22安一凌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安一凌 石 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13
一、案情
银行起诉请求:解除我行与贺某、信盟公司签订的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信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贺某偿还我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对贺某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贺某辩称,1、本案房屋是2002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2003年交房,但到2005年还没有交房,我与信盟公司签订了《退房协议书》,约定后续事宜均由信盟公司处理。2、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权我没有异议,诉争房屋的权益均与我无关。
信盟公司未出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2002年8月1日贺某与信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贺某购买信盟公司开发的别墅。贺某于2002年8月12日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贺某以自己购买的上述房产作为抵押,同时信盟公司为贺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2年8月15日,贺某向沈阳市房产局申请办理了个人贷款购房抵押备案登记。因信盟公司未能按期交房,2005年8月12日,贺某与信盟公司签订退房协议书一份,约定信盟公司同意贺某将房屋退还,贺某的贷款由信盟公司偿还。信盟公司接收房屋后开始继续偿还贷款,并将贺某已支付给信盟公司的房屋首付款及偿还给银行的贷款全部偿还给贺某。直至2013年6月,信盟公司因单位资金紧张,未能继续偿还贷款。
二、审判
XX法院再审认为,贺某依约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的义务后,信盟公司因逾期交房超过30日,贺某与信盟公司达成《退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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