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当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8-01-22王露露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王露露
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82
一、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
(一)惩罚性赔偿的历史演进
经过研究,我们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以前就有了,都认为最早是在英国这个国家。但是,这一制度最早被发现是在公元前的十八世纪左右的《汉莫拉比法典》的第八条,大概意思是说只要有人偷东西,那么无论他是谁都要付出代价,即惩罚性赔偿,如果这个小偷没有任何东西赔偿,那么他将被处以死刑。①在另外的类似的规定中也能发现惩罚性赔偿所留下的足迹,譬如,《十二铜表法》的第八表的描述:父母叔伯等长辈侵夺晚辈财产的,要受到罚金制度的处罚。②
《唐律疏议》中写到,侵权人在赔给被侵权人的现实损失后,还要有别的惩罚。在明朝,把这一制度由不成熟,逐渐的进行变成成熟,并逐渐的适用于社会,受到了人民的赞同。
从以上的历史来看,我们都可以查询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但是因为古代“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等法律思维,特别是我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所以只能从刑事方面去追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损害赔偿,这个制度发展到现在,它代表了惩罚性赔偿,又代表了补偿性赔偿,人们对此制度的看法,在于以下的两种说法:第一,广义的惩罚性赔偿,这种是集合了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牛津法律大辞典》:这是一个法律界的术语;还有一个是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中也有此制度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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