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问题的探索及对策研究
——以湖南省H县与S县的调研为背景
2018-01-22江佩贤朱乐新张紫旭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江佩贤 朱乐新 张紫旭 曾 楠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一、农村法律服务的概述及其重要意义
农村法律服务是指我国农村的相关法人或自然人在对抗不法侵害时维护自己正当利益而通过法律手段请求专业法律人士提供服务的一种活动。在我国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主要由农村基层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向农村人民提供代理诉讼、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服务工作。
由于受经济发展的制约以及现行法律服务运行机制下的弊端,我国现行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在各方面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不足。而根据农村社会法律服务需要,对现行农村法律服务提供者进行延伸和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增强法治宣传,增加法律服务提供途径等,是建构中国特色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要求。
二、目前农村法律服务现状——基于调研情况的分析
(一)农村法律服务提供主体运行现状
1.司法局(所)、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都由当地司法局统管。司法局(所)兼顾着多项职能,行政、法治宣传等,目前司法所为“一人所”的情况依旧普遍存在。法律服务所是基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一般设置在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地方,面向社会大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一种中介形式,目前很多法律服务所出现了合并的情况,未来发展上,其数量将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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