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中律师帮助权问题探讨
2018-01-22冯文鹏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冯文鹏 李 琼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会、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在三省市及其辖区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该《决定》的通过,拉开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和经验的积累,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目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组建成立。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此举意在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反腐败。然而纵观《监察法》全文可以发现,其在内容上大多较为原则化,而具体程序方面的规定较少,关于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是否享有聘请律师并接受律师帮助等涉及人权保障的问题,法条中并未进行规定。随着监察机构的设立和监察活动的逐渐开展,对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渐渐浮现,而律师帮助权作为律师得以及时有效地参与到监察活动中,并对被调查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的一项权利,可以有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①因此,不论是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从对监察机关进行有监督的角度出发,监察过程中律师帮助权的设置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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