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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

2018-01-22司宗昆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关键词:市民刑法身份

司宗昆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山东 东营 257200

我国刑法的未来图景是对现代刑法破译的主要部分,在刑法学中,我们在以外主要研究下面几点:首先,对中国刑法的现代化基本走向进行论证,主要是由结束动乱转向为放弃革命的特点,由刑事法制转变成刑事法治。其次,诠释出我国刑法的现代化理论基础,主张了以利益的平衡作为原则,培养了我国刑法现代化伦理的品格。最后,对我国刑法的现代化践行法文化障碍有所反思,提出对其问题进行克服的措施。到今日,我国的学界因为对刑法进化论的视觉缺乏,对刑法类型基本的命题有所研究,使得对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有所遮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刑法现代化动力发展,使得刑法就制度和实施中都没有取得进步。这就给相关学者研究留下了反思空间,就类型学的方法作为参照系,不同刑法的类型将造成不同的定罪、刑罚、量刑的分流,所以刑法现代化转型方向标就明确出我国未来所需的刑法类型后,我国刑法的现代化未来图景也是得知了。

一、刑法现代化革命

(一)刑法转变过程

我国现代化刑法研究的主要部分是由以外政治刑法转变成市民刑法,我们应该建树确定出刑法的成长模型。在其中,就政治刑法至市民刑法基本的转变,是人类刑法现代化第一次的革命。所以,国内不少学者有了一定学术自觉,在早些年间,陈兴良教授就提出关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转变,逐渐开启了我国学者对刑法未来发展图景的思考,为完整的描绘出刑法现代化理论的谱系,清楚认识刑法类型转变十分重要。

从理论上对政治刑法的分析得出,政治刑法则是一种建立在身份、地位差异基础上的国权主义刑法,其出发点、归属点都属于权力的手段,刑法是否可以真正意义上的维护政治国家的利益是我们探讨的焦点。

就通常来讲,政治刑法主要是与一元社会结构所对应的刑法类型,在一元社会结构体系的法律必然是就高扬和肯定国家权力至上的价值趋向,而权力是否能够有效的覆盖和控制市民社会就是法律评判的标准,其权力覆盖、控制的合理性、合法形,不用考虑其是否有利于社会个体利益以及全社会发展等问题。如何才能实现刑法就统治者社会利益的垄断,经过刑法建立了严格身份制度,因而是一种典型的不平等的刑法。

(二)刑法现代化集中身份体现

传统的社会是一个讲究身份的过度,身份制作为当时社会基本的政治形态,成员生存的资源依据身份和身份之间的关系进行配置,身份不仅是古代人的社会、经济和温暖生活的核心,也是构建法律制度的主要因素。法律主要是在身份的基础上,是社会再生的社会产品,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影响所致的所谓身份的正义概念就概括出刑法使得贫困阶层服从权贵阶级,并且强行的维持了这一秩序的社会现实,也可以说是政治刑法将身份正义的合法化和制度化进行完善,但是也带来了不平等的因素。在如今政治刑法之下,人们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而刑法的主要功能就是主要追求控制社会秩序,因此政治刑法转变成人身规则。下面就详细分析了政治刑法体现的集中身份:第一,在生物学特征的身份,其中分为两大类进行研究,其一分为年龄和疾病,其二分为孕妇和妇女两类;第二,根据职业的不同职能而区分;第三,亲属身份也就是对亲属相犯和亲属相隐进行仔细的考察;第四,共同犯罪的身份;第五,等级社会身份就是对等级特权进行仔细的考察。通过总结得出刑法和身份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科学合理的,但是它把社会以不同的身份划分了等级,人们被分为三六九等,并且很多位高权重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控制了社会的趋势,以人为主体逐渐转变客体,从而让刑法能够有效的维护社会安定的秩序。

二、刑法的类型和刑法未来发展的前景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刑法严格执行,其中刑法的两端就是重型化和犯罪化。由于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无视,因此用刑法来维护当权者的利益,控制社会暴乱现象,从而还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一般人民的利益。另外,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全面维护主权者的资源利益,目前就需要加强严峻刑法的控制,暂时还没有其他可行的办法。俗话说:“弱狗常叫,最虚弱的政权往往就是重用刑法的政权”。如果要是治理社会的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另外就是主权者认识到自己政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那么就难以避免严刑峻法,更夸张的可以利用暴力来解决一系列问题,从而来有效的维护世界的和平。正因为如此身份验证更容易依赖刑法,从而在侧面也有很大影响,充分体现了政治刑法中所表现的工具主义特性,其政治忠实的奴仆就变成了法律,如今法律“燃烧”政治的状况也常见的事情了,从而刑法就变成了利刃,促使人民大众的正义诉求在国家打着维护社会安全的口号下被忽视掉,简单的说,政治刑法带有一定的工具性,实质上就是本位主义的刑法。

(一)刑法的类型

一般情况下刑法类型都是根据文化来区分的,充分体现了文明政治的发展状况,就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在一个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还是比较薄弱的时代中,那么就需要严刑峻法来维护社会和平。反之,要是在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中,政治刑法也就会随着的时代的进步而消逝。在十七世纪的时候,商品经济已经逐渐发展起来,逐渐也消除了身份等级制度,民主、自由、平等的法律在社会中逐渐推广和应用,同时也深得广大人民的关注。然而在人际日常交往中最具有和平代表意义的交际方式就是契约的签订,同时也是形成了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我国在时代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的人权保障意识,要逐渐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促使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发展前景更加广阔,人们也要充分意识到法治精神和民主自由精神的重要性,从而以身作则,严于律己。那么逐渐形成一个法律统治的社会,而并不是由哪个人来进行社会秩序统治的,从而分裂传统的政治刑法对身份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利于政府权力有所牵制,而且还确保了社会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科学人性化的刑法也会逐渐代替以前的政治刑法。与此同时,相关法律大力约束了国家刑法制度,而且还不能有所逾越,那么现代意义上罪行法定原则就此诞生了,另外,国家制定相关法律体系有效的保障了公民的民主自由,而且还保障了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根据有关刑法的分析,很多学者都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进行深入的探讨,我国具古往今来的刑法代表人物就是皋陶,主张“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的辅助刑法地位,首先要晓之以理,对于不听教化的人在绳之以法。他的法律思想首先就是让德法结合,也就说把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其次就是强调民主思想,也就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强调爱民、重民的思想,并且加强关注民生状况;然后就是司法公正,皋陶的司法目标就是实现社会法律的公平、公正,达到“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效果”;最后就是天人合一,世间万物都要遵循天道、自然之理。然而如今我国的学者把市民刑法视为民权主义刑法,从实质上来看也就是法治国的刑法。从犯罪主体上来看,人权的身份对刑法的分类有很大的影响,实质上也就是人权身份区分了刑法的类型,这些逻辑思想要充分体现在刑法当中,从而实现不同主题区分的目的,利用刑法来维护社会安定,这也是中国刑法现代化发展的意义,那么在市民刑法的定义中融入民主自由的法治精神。

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发条主义和机械罪刑法定主义在市民刑法中无法达到有效的对接,而在现实中产生了一定的弊端,另外,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人类社会逐渐对人类有了等级划分,从而出现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并且如今社会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比如说一些经济犯罪、恐怖分子活动以及交通肇事等等,充分让人们意识到市民刑法的重要性,逐渐更新和完善传统市民刑法的相关内容。然而在风险社会中,由于刑法理论和发展趋势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针对于弱势群体市民刑法也没有什么办法,因此相关的市民刑法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渐修正和完善。

(二)刑法现代化的发展

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我国很多学者不断在探究刑法条例,并对其中条例进行修正,并且提出相关市民民主的刑法条例,随之又提出了劳动刑法、环境刑法以及风险刑法等市民刑法。那么相关市民刑法存在的问题也就出现了,比如市民刑法为什么会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探索这个问题的究竟,相关学者就要从市民刑法的本质出发,从而来找出如今社会发展趋势下市民刑法存在一定的缺陷,然而相关学者专家要加强市民刑法的完善工作。

如今市民刑法的基本导向就是自由主义,高举平等、公正的旗帜,并且加强罪行法定和刑法平等市民刑法,以法律形式来体现刑法主义的合理性和可预测性。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中要充分体现出罪刑法定原则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并且制定相关的条约来制约国家权力被滥用的情况,从而保障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如今现代市民刑法建立的基础就是罪刑法定主义,主要是反思了传统的罪行善断主义,所以说明了市民刑法和政治刑法的区别就是罪刑法定主义和罪行善断主义的区分,也正因为如此,就中国刑法现代化区分来看,市民刑法也就是民主权利主义刑法。然而在市民刑法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市民刑法要具有一定的精神本质,同时社会契约理论需要作为民主刑法的辅助工具,并且有效的平衡了市民权力和国家权力。我国社会契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解决个人私人问题,而且还有利于解决社会国家的义务和权力的相关问题,让人们在社会发展过程逐渐进入社会状态,最后总实现安全、自由、平等、和谐的社会目的。

如今市民刑法的建立已经是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并且还要以社会契约为基本,从而以单位的形式来划分人民。市民刑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权力,并且司法权不能逾越立法权,不然就对契约精神有所违背。也就是说要划分政治和法律的界限,不仅在确保法律、权力自由的同时,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了法律、权利,从而也明显区分了市民刑法和政治刑法。为此,市民刑法的根基就是要强化社会的平等性,避免刑法对身份的依赖性,并且有效的区分了政治刑法。西方自由主义的的精神理念就是要保障社会的平等性,假设基本的前提就是抽象权力和义务,让每个人不分身份的同时确保了在法律的保护下实现同等权力和义务的享受。所以,不要根据每个人的学历、地位、收入状况等有任何区别,在刑法制度上一律公平对待,不允许法律根据区别对待每个公民。俗话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充分体现刑法在社会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最终的目的对一些官僚权贵的在刑法上的权力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平等对待权贵和庶民的权力。在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发展达到最好的效果,建立抽象性的市民刑法能够有效的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尤其要对合理性和可预测性特别重视,避免在民法刑法回复到政治刑法的道路上,那么罪刑法定原则就逐渐形成了,也就是说市民刑法是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从而有效的限制了国家权力。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刑法随着时代的进步而逐渐更新和完善,从而确保中国刑法的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合理性,实现社会多元化发展目标。特别在雇佣社会的时代中,民法体系的建立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且还要全面贯彻平等自由的民主思想,让社会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辅助下保障社会秩序良好,除此之外,还要充分发挥其中潜力,确立好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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