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理论探索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关键词:司法权检察长权责

蓝 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司法责任制概述

(一)司法责任制的性质

研究分析司法责任制首先要对司法责任制的概念与性质有一个深度的理解。司法责任制以司法独立为前提,以提高司法职业待遇为保障,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责任制度。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核心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性质研究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分析文献不难发现,对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认识:

尤宗智教授在做责任制研究时,主张应该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即行为层面和结果层面。行为层面的责任是指在检察官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责任;结果层面的责任则是指案件办理后产生的责任。这种纵向责任制研究为学界部分学者的研究思路。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即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本质上来说,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就是具体的承办人责任制。①

万毅教授持有不同的观点,即享承办检察官责任的前提是享有案件的决定权。现行主任检察官制度中,只有主任检察官才享有案件决定权,办案组织内的其他检察官没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主任检察官最终审批承办的案件。从这个角度观察,检察官办案责任实际上只能是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②

以上两位学者阐述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分别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在笔者看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并非是围绕人来进行的,而是以案件办理为中心,当然,最后承担责任的依然是行为人。

(二)司法责任制的法理基础

1.司法运行规律的要求——权责统一

司法运行要求权责统一,这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在我国,公权力包含行政权在内都适用权责统一,这是人民主权主权原则的外延。司法权承载了重大责任,必然要以权责统一原则为基础;公权力一方面是一种权利,另一方面,公权力对于人民而言,更是一种责任。权责统一,是指法律不仅赋予了权力行使者以职权同时加诸了相应的义务,二者相辅相成,在司法权中,司法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做到承担起司法责任的义务,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在中国法治体系的社会中,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充分发挥责任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实现权力运行的首要条件。司法权也是如此,司法必须要有责任的内容,这也是法治的要求;责任不能游离在司法权之外,这是司法权的合法性要求。因此,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应是建立权责统一之下的司法运行机制与司法监督机制。因此,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优化司法内部的资源,遵循司法运行规律,解决权责相互独立问题,例如权责分离、权责冲突分离、司法实施揽权或懈怠责任矛盾。另外,要缩小司法人员与案件的实际距离,以便更好遵循权责一致原则,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并行。

2.司法活动规律的要求——人民主权

我国《宪法》规定,坚持人民主权原则,这就要求司法责任制改革不得背离人民主权原则。我国是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力来源于人民。③人民行使民主权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二是间接行使民主权利。由于我国人口总量大,考虑到人力、物力、时间以及效率的问题,行使民主权利在总体上表现为将权利赋予国家公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在基层自治中可以实现直接民主。行使民主权在本质上表现为选举权的行使,这也是一种有序的政治参与。由此看来,公权力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必须在人民赋予的权力内涵之内行使权力,才能表达人民的利益及意志。人民所要表达的意志与最终利益是公权力合法化的政治基础。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人民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他还鲜明指出: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习近平同志告诫我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用好权。”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对人民负责。推进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应从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出发,端正切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积极承担责任,积极履行法律监督权利,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与办案水平,让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

3.司法责任制的理论根源——司法的本质属性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根源是指司法权本质属性,即“依法判断”。理论上认为,司法的概念尚有争议。狭义的“司法”主要是指“审判”,一致认为司法有十大共同的特性;广义的司法是指“政法机关”,包括审判、检察、刑事侦查与司法行政等政法机关;中义的司法包括审判与检察。笔者认为,中义的司法概念即审判和检察的内容比较符合我国的司法体系与司法制度的内容。在绝大多数的场合中,司法人员包括了公安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刑罚执行监管机关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但是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只能代表从刑事追究的角度对犯罪主体的界定,而不是定位于司法权本质属性上。因此,在做司法属性研究分析中,世界公认的是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内容;检察权同时包含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内容,在各国有不同体现,我国的检察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宪法将其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权是复合权能,除职务犯罪侦查权更多体现行政权特性外,其他权力内容如诉讼监督权、审查批捕权等更多体现为司法权。因此,在我国,司法权权属应界定为审判权和检察权。

4.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要求

检察官基于授权和相对独立主体结合是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当前改革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强调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检察官成为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主体。因此,从法理上要首先解决的是“检察官的相对独立主体地位”与“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否存在逻辑冲突?关于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理基础有授权说、独立主体说和代理说等观点。授权说认为检察官行使的职权产生于检察长的授权,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检察长可以授权副检察长与检察官;独立主体说认为检察官与检察长同为行使检察权的主体,两者并行不悖;代理说认为检察官对外行使权力时代表检察院。我们认为,司法责任制中检察官享有的相对独立决定案件的权力是检察长授权与独立主体的结合。④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方式,对内主要涉及检察权的配置,如果一切权力都集中于检察长、其他检察官的权力均来自检察长的授权,则会出现检察官独立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因此,对检察权的内部配置可采取检察长代表检察院、检察官代表检察长以及检察长和检察官共同行使检察权等多种方式。应当说,检察官作为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主体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支撑的。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是职责和权力的统一,自然延伸出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的权力包括案件决定权。⑤与此同时,检察官的权力也可来自于检察长的授权⑥。

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系列论述中,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理的判断权和裁判权”⑦。目前,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论研究,尚缺乏深入的探讨。司法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应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论研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同时也是司法责任改革研究的中心。

二、司法责任制的域外经验

司法责任制的域外经验研究,学界主要是按照大陆法系模式、英美法系模式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模式进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

大陆法系模式的检察制度主要以法、德、日本为典型代表,其具有相似或类似的运行机制,如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官独立办案原则等,其表现出差异的是在具体的建构方面,但都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如检察官的办案组织、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都是为了保证检察官客观、公正、独立的行使职权。⑧英美法系主要以英国、美国为典型代表,英美法系检察制度最早建立的国家之一的英国同时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源地。由于历史原因,香港采用英国的检察制度,是英美法系的地区之一,我国台湾则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同时,吸收借鉴德日的检察体制。香港律政司主管检察事务,律政司授予廉政公署权力。我国台湾地区实行“审检合署”模式,检察院依附于法院系统内,在检察机关内部,纵向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横向是“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书记处-信息室、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法警等”⑨。

域外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在检察官选任、独立办案以及保障制度方面多存在相同之处。在组织体系、检察官独立性、检察官队伍稳定度等方面存在不同。这些相同点与不同点诸多学者教授都已经进行过研究探讨。

三、司法责任制的研究思路

在司法责任制的研究思路上,因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式与理论研究已经形成共识,不论是法学大家还是研究学者都保持着一致,主要是围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内容作出不同的研究思路:一是进行明晰的权责划分;二是建立科学的办案组织;三是构建规范的履职机制;四是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保障机制。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学者如张文显教授、陈光中教授等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系列讲话也作出了符合现在社会舆情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

四、司法责任制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司法责任制的研究视角主要是刑法、程序法、行政法视角,党的十八大以后,部分学者从宪法角度出发,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研究司法责任制改革,这是一个新的视角。在研究方法上,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分析都采用了比较研究法、理论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法。

较少采用行为组织法与统计学上的科学组织分析方法。

[ 注 释 ]

①樊崇义,尤宗智,万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三人谈[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6):7.

②万毅.检察改革“三题”[J].人民检察,2015(5):59-60.

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④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主要是规范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关系,即对外检察权行使的主体人民检察院.

⑤根据《检察官法》第2条、第6条、第9条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其职责包括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并享有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

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制度.

⑦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102.在本文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和司法改革的论述为司法责任制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⑧蔡薇.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比较研究[J].人民检察,2013(14).

⑨黄成,黄福涛.论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下的“一体与独立”[J].中国检察官,2014(11).

猜你喜欢

司法权检察长权责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司法权
对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决定代理检察长相关法律程序的思考
权责发生制在会计中的应用探究
论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运用
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评价研究——以民事审判中“用户体验”为视角
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准确公正行使
失地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救济失范及司法回应——以司法权的适度介入为视角
论高校辅导员权责不对等及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