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探究
2018-01-22郑小梅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郑小梅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在这个科技信息爆炸的时代下,人们通过创造科技而让生活和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技也带领着人们走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因为科技,人们的学习和生活变得更加便捷、更加个性,新的生活理念和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网络交易就是其中一种。
一、电子承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从某种角度而言,可以将电子承诺撤回等同于电子邀约撤回,不管哪种撤回操作都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即撤回时间必须与承诺到达相同或者更为提前。实行电子承诺撤回的基本依据跟要约撤回相差不大。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生效实行的是“到达主义”,即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诺到达对方时间为准,可以直接忽略承诺撤回问题。可当下的电子合同就有所不同,因为电子合同本身具有自动化、便捷性的属性,这就很容易出现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充分考虑的情况下就在网络自动功能下达成承诺并发送承诺,或者在消费者没有真实的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合同就完成了订立[1]。从理论角度而言,消费者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这种合同,但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展成小数额合同纠纷,发展到这一阶段后再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就复杂得多,不仅办理手续繁琐,而且还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为了更多的节省司法资源,在电子合同的订立中应允许承诺撤回,与此同时要对承诺撤回设置限定期限,由于从合同订立开始网络经营者就会根据合同内容展开工作,所以期限设定时间不宜太长,否则很容易让经营者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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