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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问题

2018-01-22高义卓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法律

高义卓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不断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之中,乡野村庄逐渐被高楼林立的都市所取代,传统的独家小院越来越多地被建造成居民住宅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应运而生。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布实施,第六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进行了权威的法律解释;2008年2月1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主要对住宅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进行规范管理;2016年1月13日,《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主要对小区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约束和规范;除此之外,《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都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这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为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基本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不动产权利,包含建筑物中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基于专有权的成员管理权。而共有权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根据相关法律的管理规定和小区业主大会的协商约定,对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关于共有权的性质,学术界纷争不断,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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