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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的深入法律设计

2018-01-22金莉萍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法律

金莉萍

苏州市职业大学,江苏 苏州 215104

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属于确立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一种约定,但是,基于劳动关系社会法规制理念的限制,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服务期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一定偏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约定服务期条款,其主要目的是稳定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辞职权限给予适当限制。但当前《劳动合同法》与地方劳动立法针对服务期规定具有众多社会法规制痕迹,极大的约束了约定方自治权,同时也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造成阻碍。针对此,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上对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加以完善。

一、服务期条款简述

(一)服务期条款界定

劳动合同所指向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在合同中会清晰的界定出约定双方各自权限与责任,此合同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双方必须要在合同要求下履行各自义务[1]。服务期所指向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服务期限,此期限可由双方商定后进行明确,或是由用人单位直接进行规定,在双方达成统一意见后,此期限被固定,将作为约定双方的约束力。

(二)服务期法律条款法律特征

服务期法律条款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条款订立形式独立性。现行《劳动法》中对合同所必须要具备的条款做出了规定,例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等条款[2]。能够看出,服务期条款并非是法定必备条款,是否存在约定服务期条款与劳动合同的确立并不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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