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孕子女之监护权问题
——以“代孕龙凤胎监护权案”为切入点
2018-01-22王雪瑞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王雪瑞
湖北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1
一、案例简介
陈某与罗某(即代孕合同中的“委托人”)是夫妻关系,因妻子陈某存在生育缺陷,无法自然生育子女,两人遂觉得采取体外授精及代孕方式生育子女。为此,两人委托医疗机构将丈夫罗某的精子与她人卵子通过体外授精方式形成受精卵,再非法委托代孕母(即代孕合同中的“受托人”)进行代孕,共计花费约80万元,最后,陈某与罗某成功生育一对异卵双胞胎,取名为罗甲、罗乙。成功办理出生证明和户籍申报手续之后,这对双胞胎便一直和陈某与罗某共同生活,但2014年2月9日,罗某突发疾病意外去世。此后,双胞胎便由陈某单独抚养。同年12月29日,罗某父母诉至法院,认为其子罗某是双胞胎的生父,与陈某不存在任何血缘关系,亦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故罗某父母认为陈某没有双胞胎的监护权。就这样,一场“代孕子女监护权”争夺大战拉开了序幕。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判决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与罗甲、罗乙之间既不存在自然生理上的血亲关系,亦不存在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故法院不认为其为罗甲、罗乙的法定监护人。在罗甲、罗乙的生父罗某意外死亡,而生母亦无法寻找的情况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罗甲、罗乙之合法权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①规定,判决将罗甲、罗乙归由原告监护,即被告陈某对罗甲、罗乙不享有合法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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