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的思考
2018-01-22李宣勇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李宣勇
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名山 625100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行使检察权的组织载体,也是检察权内部配置和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在科学设置内设机构、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整合检察资源等方面做出有益的尝试,但也存在机构设置标准不统一、机构职能确定不科学等问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
一、大部制改革改前内设机构设置现状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随着形势任务不断变化,内设机构不断增多。以本院为例,截止2016年12月本院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以前,本院仅41个政法编制却有内设机构16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案件管理中心、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刑事执行检察局、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司法警察大队、研究室、技术科、纪检组、检务保障中心,1人2人科室普遍。省、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更多,市检察院除了有基层检察院的相应科室设置外,还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生态资源检察处、计划财务装备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处。省检察院公诉有3个处、侦查监督有2个处、控告申诉分设成2个处、政治部有4个处、反贪局有3个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分工过细,导致资源内耗和忙闲不均,综合管理部门多,导致办案力量流失。
内设机构设置较多,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上级检察院职责分工过细。上级检察机关特别是省级检察院有较多的人员编制,根据专业细分的需要设置较多的内设机构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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